
公告日期:2025-09-11
浙江五芳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浙江五芳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计工作,保证内部审计工作质量,明确内部审计工作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中国内部审计准则》《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由公司内部机构或人员,对其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评价活动。
第三条 内部审计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在公司范围内从事内部审计活动,以加强和改善内部管理,遵守国家财经法规,维护企业和股东的合法权益,提高企业经济效益。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人员、职责、权限和工作要求
第四条 公司审计部为公司内部审计机构,负责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审计与合规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机构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与合规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内部审计机构发现公司重大问题或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与合规委员会直接报告。
第五条 审计部在董事会及审计与合规委员会领导下,向董事会及审计与合规委员会和管理层递交工作报告,汇报内部审计活动的目标、职权、责任、审计计划开展情况,以及审计中发现的重要问题,包括重大风险揭示、重大控制缺陷与改进事项、发现的舞弊情况以及董事会及审计与合规委员会和管理层需要或要求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应当遵循依法、客观、独立、公正的原则。办理审计事项应当由具备相应资格和业务能力的审计人员承担,明确职责和权限,健全
审计质量控制制度。
第七条 承办审计业务的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熟悉有关的法律法规、企业的战略计划、预算及业务流程政策;
(二)掌握审计、内部控制和公司治理等相关专业知识;
(三)具有与所执行审计业务相匹配的经验;
(四)具有调查研究、综合分析、职业判断和文字表达能力;
(五)具有较强的人际交往技能,能恰当地与他人进行有效的沟通。
第八条 在审计过程中,内部审计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规范,保持应有的客观性、独立性和职业谨慎。遵守有关廉政纪律的规定,保守其在执行业务中知悉的商业秘密。
第九条 公司配置专职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且专职人员应不少于二人。必要时,可从公司各部门临时抽调相关人员组成审计组,各单位部门应积极配合。
从事内部审计的工作人员应当具备必要的审计业务知识,并具有一定的财会、工程、人力和生产经营管理经验。
第十条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至少每季度向审计与合规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五)每一年度结束后向审计与合规委员会提交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六)对公司内部控制缺陷及实施中存在的问题,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审计与合规委员会报告。
第十一条 审计部门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前两个月内向审计与合规委员会提交次一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审计部门应当将审计重要的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及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作为年度工作计划的必备内容。
第十二条 审计与合规委员会应当督导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与合规委员会。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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