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9-11
浙江五芳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制度实施细则
浙江五芳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制度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浙江五芳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公司董事的选举,切实保证所有股东充分行使选择董事的权利,维护中小股东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浙江五芳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指累积投票制,是指公司股东会选举 2 名以上董事时,股
东所持的每一股都拥有与应选董事总人数相等的投票权,股东可以按意愿将其拥有的全部投票权集中投向一位董事候选人,也可以将其拥有的全部投票表决权进行分配,按投票多少依次决定董事人选。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控股股东控股比例在 30%以上时,或者股东会选举或变更两名或两名以上董事的议案。
第四条 在股东会上拟选举 2 名以上的董事时,董事会在召开股东会通知中,
表明该次董事的选举采用累积投票制。
第五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独立董事与非独立董事选举分开进行。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由公司工会或职代会或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不适用本细则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 累积投票制的计算方法和投票方式
第六条 股东会选举产生的董事人数及结构应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七条 在股东会上,拟选举董事时,董事会应当在召开股东会通知中,表明该次董事选举采用累积投票制。
第八条 股东会对董事候选人进行表决前,大会主持人应明确告知与会股东对候选董事实行累积投票方式,董事会必须置备适合实行累积投票方式的选票。
浙江五芳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制度实施细则
董事会秘书应对累积投票方式、选票填写方法作出说明和解释。
第九条 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公司董事时,票数计算方法如下:
(一)每位股东持有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乘以公司股东会选举董事总人数之积,即为该股东本次累积表决票数。
(二)股东会进行多轮选举时,应根据每轮选举应当选举董事人数重新计算股东累积表决票数。
第十条 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时,公司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的选举分开进行,具体操作如下:
(一)选举独立董事时,出席会议股东所拥有的投票权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总数乘以该次股东会应选独立董事人数之积,该部分投票权只能投向该次股东会的独立董事候选人。
(二)选举非独立董事时,出席会议股东所拥有的投票权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总数乘以该次股东会应选非独立董事人数之积,该部分投票权只能投向该次股东会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十一条 投票方式:
(一)所有股东均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愿(代理人应遵照委托人授权委托书指示)将累积表决票数分别或全部集中投向任一位或几位董事候选人,但所投的候选董事人数不能超过应选董事人数。
(二)股东对某一名或某几名董事候选人集中或分散行使的投票总数多于其累积表决票数时,该股东投票无效,视为放弃该项表决。
(三)股东所投的候选董事人数超过应选董事人数时,该股东所有选票也将视为弃权。
(四)股东对某一名或某几名董事候选人集中或分散行使的投票总数等于或少于其累积表决票数时,该股东投票有效,累积表决票数与实际投票数的差额部分视为放弃。
第十二条 选举具体步骤如下:
(一)股东会工作人员发放选举非独立董事、独立董事选票,投票股东必须在一张选票上注明其所持公司股份数,并在其选举的每名非独立董事、独立董事后标明其使用的表决权数(或称有效选票数)。
浙江五芳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制度实施细则
(二)每位股东所投的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选票数不得分别超过其拥有该类别董事选票数的最高限额。若某位股东所投选的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的选票数超过该股东拥有的该类别董事最高选票数,该股东所选的该类别董事候选人的选票将作废,该股东投票无效,视为放弃该项表决。若某位股东所投选的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的选票数小于或等于该股东拥有的该类别董事最高选票数……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