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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1-10 18:24:47 股吧网页版
诺邦股份: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25年11月修订)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1-11

杭州诺邦无纺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杭州诺邦无纺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2025 年 11 月修订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杭州诺邦无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
披露工作的管理,规范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保证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信息,维护公司股东特别是社会公众股东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及《杭州诺邦无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
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是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常设机构,即信息
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董事会应当保证本办法的有效实施,确保公司相关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和公平性,以及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条 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培训工作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董事
会秘书应当定期对公司董事、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以及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开展信息披露制度方面的相关培训。

第五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临时报告,在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中豁免披露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者要求披露的内容,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的相关规定,并按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内部管理制度》办理。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

第六条 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性责任。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
根据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管理办法》《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办法和通知、自律规则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或者其他不正当披露。信息披露事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依照相关规定办理。

第七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的期
限内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息”)。

当出现、发生或者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者事件时,负有报告义务的责任人应当及时履行内部报告程序。董事长在收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敦促董事会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八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重
大信息,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地获取同一信息,不得向单个或部分投资者透露或泄漏。公司向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第三方报送文件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依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披露。

第九条 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
息、以及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能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持股达到规定比例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收购人、交易对方等信息披露义
务人应当依照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并配合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控制权变更、权益变动、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关联关系及其变化等重大事项,答复上市公司的问询、保证所提供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以客观事实或具有事实基础的判断和意见为依据,如实反映实际情况,不得有虚假记载;应当客观,不得夸大其辞,不得有误导性陈述;应当内容完整、文件齐备,格式符合规定要求,不得有重大遗漏。披露预测性信息及其他涉及公司未来经营和财务状况等信息,应当合理、谨慎、客观;应当简明清晰、便于理解,公司应当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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