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11
杭州诺邦无纺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杭州诺邦无纺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2025 年 11 月修订版)
第一条 杭州诺邦无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促进公司规范运作,切实保护股东利益,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杭州诺邦无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独立董事工作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本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间接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第三条 独立董事的责任
(一)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的义务;
(二) 独立董事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三)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四) 独立董事应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五) 独立董事应当持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及规则的学习,不断提高履职能力。独立董事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授权机构所组织的培训;
(六)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
(七) 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专门委员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独立董事履职中关注到专门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公司重大事项,可以依照程序及时提请专门委员会进行讨论和审议;
(八) 独立董事每年在公司的现场工作时间应当不少于 15 日;
(九) 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年度股东会提交年度述职报告,对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说明。年度述职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出席董事会次数、方式及投票情况,出席股东会次数;
2、参与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情况;
3、对《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所列事项进行审议和行使《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所列独立董事特别职权的情况;
4、与内部审计机构及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就公司财务、业务状况进行沟通的重大事项、方式及结果等情况;
5、与中小股东的沟通交流情况;
6、在公司现场工作的时间、内容等情况;
7、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况。
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最迟应当在公司发出年度股东会通知时披露。
董事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时披露。
第四条 本公司聘任的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 3 家上市公司兼任独立董事,
并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第五条 公司根据需要,设独立董事 3 名,其中包括 1 名会计专业人士。
前款所称会计专业人士是指具有高级职称或注册会计师资格的人士。
第六条 独立董事出现不符合独立性条件或其他不适宜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的情形,由此造成公司独立董事达不到法定人数时,公司应当按规定补足独立董事人数。
第七条 独立董事及拟担任独立董事的人士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有关主管
部门的要求,参加其组织的培训,进行投资者权益保护知识的学习。
第八条 担任本公司独立董事的人士应当具备与其行使职权相适应的任职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具有独立性;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则;
(四)具有 5 年以上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作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独立董事不得存在下列不良记录:
1、最近 36 个月内因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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