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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06-12 17:45:02 股吧网页版
浙江仙通: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仙通橡塑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6-06-13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关于

浙江仙通橡塑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并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三新路 118 号国际金融中心汇西写字楼一座 12 楼 310000

电话:0571-87901111 传真:0571-87901500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仙通橡塑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并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编号:TCYJS2026H0893 号
第一部分引言

致:浙江仙通橡塑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江仙通橡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仙通”、“发行人”或“公司”)的委托,作为公司2026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并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上市”)的专项法律顾问,为公司本次发行上市提供法律服务,并已出具“TCYJS2026H0458号”《法律意见书》、“TCLG2026H0732号”《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工作报告》”)。

现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对上海证券交易所“上证上审(再融资)〔2026〕140号”《关于浙江仙通橡塑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以下简称“《审核问询函》”)中涉及的相关问题进行核查,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除非单独说明,本所“TCYJS2026H0458号”《法律意见书》、“TCLG2026H0732号”《律师工作报告》中所述的法律意见书出具依据、律师声明事项、释义等相关内容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第二部分关于《审核问询函》相关问题的核查

问题 1.关于本次募投项目及融资规模

根据申报材料,1)本次拟向包括公司控股股东台州五城在内的不超过 35
名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 105,000.00 万元,用于“汽车无边框密封条智能制造项目”(以下简称无框封条制造项目)、“研发中心升级建设项目”(以下简称研发中心项目)以及补充流动资金。2)无框封条制造项目建设达产后,预计实现年均营业收入 98,706.58 万元,年均净利润 12,061.87 万元,税后内部收益率 14.50%,税后静态投资回收期 7.41 年;研发中心项目将建设研发厂房,购置先进研发设备、建设研发专用产线等,未作效益测算。

请发行人说明:(1)结合控股股东及其他主要股东本次发行前后持股变化情况等,说明本次发行是否会影响公司控制权稳定,并说明控股股东本次认购资金来源、股份锁定期限等是否符合相关规则要求;(2)结合行业现状及发展趋势、下游需求、产品技术迭代、竞争格局等,说明本次募投项目实施的主要考虑及必要性,并说明是否会新增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或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3)结合无边框密封条产品在报告期内的经营情况、收入规模,无框封条制造项目产品与公司现有业务产品在技术路线、产品类型及性能、应用领域、产线及设备工艺、下游客户等方面的区别与联系,相关项目研发及产业化情况、下游客户的最新验证进展等,说明该募投项目与主营业务的协同性,募集资金是否投向主业;结合公司现有研发厂房、设备及产线的使用情况、现有及拟招聘研发人员数量、未来研发方向及目前研发进度,说明公司实施研发中心项目的必要性及与主营业务的协同性;(4)结合市场需求、发行人客户储备及在手订单、项目定点、现有及在建拟建产能、产能利用率、其他产线改造可行性、同行业可比公司情况等,说明无框封条制造项目产能规划的合理性及具体产能消化措施安排,是否存在产能无法消化的风险;(5)结合无框封条制造项目产品效益测算过程,价格、成本费用、产销情况等参数选取依据,报告期内公司同类项目或产品的实际效益等,说明本次效益测算是否审慎、合理;(6)说明本次募投项目建筑工程、设备等具体内容及测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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