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9-09
浙江仙通橡塑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浙江仙通橡塑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董事会中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和《浙江仙通橡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单位或者个人的影响。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称“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及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第四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是指全体由独立董事参加的会议。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对所议事项进行独立研讨,从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角度进行思考判断,并且形成讨论意见。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主要负责对关联交易等潜在重大利益冲突事项进行事前审议,确定是否认可。
第五条 公司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定期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3日通知全体独立董事,不定期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1日通知全体独立董事,紧急情况下可以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临时会议通知并召开会议。
第六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由半数以上独立董事出席或委托出席方可举行。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
独立董事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向会议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授权委托书应在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主持人。
第七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表决方式为记名投票表决。如有需要,公司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及议题涉及的相关人员可以列席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但对会议议案没有表决权。
第八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
第九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采取现场方式、通讯方式或现场与通讯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半数以上独立董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会议。
若采用通讯方式,则独立董事在专门会议决议上签字即视为出席了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并同意会议决议内容。
第十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并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 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 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 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别职权:
(一) 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 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三) 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职权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通知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召开时间、地点、方式;
(二) 会议需要讨论的议题;
(三) 出席会议人员;
(四) 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五) 会议通知的日期。
不定期会议召开的通知应至少包括上述第(一)(二)项内容。
第十三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召开现场会议的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并记录下列事项;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充分反映与会人员对所审议事项提出的意见;出席会议的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董事会秘书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记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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