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6-19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锡华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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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锡华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江苏锡华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江苏锡华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锡华科技”)的委托,就公司召开 2025 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江苏锡华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审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审查的相关文件、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会是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的。公司于 2026年 5 月 27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发布《江苏锡华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以下合称“股东会通知”),将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时间、地点、会议议题、出席会议人员、登记方法等予以公告;本次股东会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日期已超过 20 日。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 2026
年 6 月 18 日下午 14:30 在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太湖大道 1888 号太湖皇冠假日酒
店会议室召开;网络投票时间为 2026 年 6 月 18 日,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会
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
段,即 2026 年 6 月 18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
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签名及授权委托书,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为 9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330,005,553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71.7403%。根据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参加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406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42,515,156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9.2424%。前述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二)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会的职权范围,并且与股东会通知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会未发生对股东会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按照本次股东会的议程及审议事项,本次股东会以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本次股东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根据有关规则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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