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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2-10 19:05:24 股吧网页版
锡华科技: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江苏锡华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战略投资者专项核查之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2-11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

江苏锡华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战略投资者专项核查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静安区山西北路 99 号苏河湾中心 MT25-28 楼 邮编:200085

25-28/F, Suhe Centre, 99 North Shanxi Road, Jing'an District, Shanghai, Chin a

电话/Tel: +86 21 5234 1668 传真/Fax: +86 21 5234 1680

网址/Website: http://www.grandall.com.cn

2025 年 12 月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江苏锡华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战略投资者专项核查
之法律意见书

致: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海通”、“保荐人(联席主承销商)”)及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南证券”)(国泰海通及西南证券以下合称“联席主承销商”)的委托,就江苏锡华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锡华科技”、“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以下简称“本次配售”)进行核查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228 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205 号])(以下简称“《注册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2025 年修订)》(上证发〔2025〕46 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及《首次公开发行证券承销业务规则》(中证协发[2023]18 号)(以下简称“《承销业务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中战略投资者配售有关的战略投资者的选取标准、配售资格以及配售禁止性情形等事项进行了核查,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声 明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一)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管理办法》《注册办法》《实施细则》《承销业务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

(二)本所律师是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三)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联席主承销商、锡华科技提供的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相关的文件资料的正本、副本或复印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联席主承销商、锡华科技对本所律师作出如下保证:其已向本所律师提供的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的所有法律文件和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等)均是完整的、真实的、有效的,且已将全部事实向本所律师披露,无任何隐瞒、遗漏、虚假或误导之处,其所提供的文件资料的副本或复印件与正本或原件一致,且该等文件资料的签字与印章都是真实的,该等文件的签署人业经合法授权并有效签署该文件;

(四)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本次配售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正 文

一、战略投资者的基本情况

发行人和联席主承销商根据本次发行股票数量、股份限售安排以及实际需要,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定参与战略配售的对象包括以下三类:

1、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国泰海通君享锡华科技1号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简称“国泰海通锡华科技资管计划”);

2、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者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者其下属企业:电投绿色战略投资基金(天津)合伙企业(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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