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9
辽宁鼎际得石化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辽宁鼎际得石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辽宁鼎际得石化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体包括以下人员:
(一)公司独立董事:
(二)公司非独立董事:包括内部董事和外部董事。外部董事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以外职务的非独立董事;内部董事指董事长以及同时在公司(和/或合并范围子公司)担任除董事以外其他职务的非独立董事,系与公司之间签订劳动合同/退休返聘协议或其他的聘用协议的公司员工或公司管理人员兼任的董事;
(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内部董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退休返聘协议或其他的聘用协议。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平原则: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水平应当符合公司经营发展情况和业绩水平,同时与所在地区、行业同等岗位整体薪酬水平相符;
(二)贡献与薪酬相对应原则:按工作岗位、工作绩效、贡献大小及“权、责、利”相结合的因素确定薪酬;
(三)个人薪酬与公司长远利益相结合的原则,薪酬水平与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目标相符;
(四)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原则:薪酬发放与考核、奖惩、激励机制挂钩。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四条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以下简称“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实施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与绩效考核的管理机构,负责制定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决定机制、决策流程、支付与止付追索安排等薪酬政策与方案。
第五条 董事薪酬方案由股东会决定,并予以披露。在董事会或者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由董事会批准,向股东会说明,并予以充分披露。
如公司发生亏损,应当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审议各环节特别说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变化是否符合业绩联动要求。
第六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门是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与公司财务部门、董事会办公室配合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进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绩效考核的具体实施。
第三章 薪酬构成与标准
第七条 公司内部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应当与市场发展相适应,与公司经营业绩、个人业绩相匹配,与公司可持续发展相协调。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构成与标准如下:
(一)独立董事:公司对独立董事实行固定津贴制度,津贴标准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按年度发放。独立董事根据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相关规定履行职责所需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除此以外不在公司享受其他报酬、社保待遇等。独
立董事不参与公司内部与薪酬挂钩的绩效考核;
(二)外部董事:公司原则上不向外部董事发放薪酬或津贴;经股东会批准后,公司可视情况向外部董事发放董事职务津贴;
(三)内部董事:公司不向内部董事另行发放董事津贴,公司内部董事根据其在公司担任的具体岗位职务、工作职责对应的薪酬标准及绩效考核情况领取薪酬。公司内部董事同时在公司兼任高级管理人员,其薪酬发放依据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标准及绩效考核情况执行;
(四)高级管理人员: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组成。其中基本薪酬由岗位职能、工作能力、市场薪资行情等因素确定,按月发放;绩效薪酬以公司经营目标为考核基础,根据公司及个人完成工作目标情况核定,可分为月度绩效、季度绩效和年度绩效,具体实施按照公司有关制度执行;中长期激励根据公司制定的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或其他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发放的专项激励等,具体实施程序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有关制度执行。
公司内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当年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50%。
第八条 公司有权根据同行业市场薪酬水平、公司经营效益状况、公司组织结构调整、职位、职责变化等情况不定期调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以适应公司进一步的发展需要。薪酬调整依据为:
(一)同行业薪酬增幅水平:可以定期通过市场薪酬报告或公开的薪酬数据,收集同行业的薪酬数据,并进行汇总分析,作为公司薪酬调整的参考依据;
(二)通胀水平:参考通胀水平,以使薪酬的实际购买力水平不降低作为公司薪酬调整的参考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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