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10-14
上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
关于
宏和电子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
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二〇二五年九月
目 录
问题 3 其他 ......5
Jin Mao Law Firm
金 茂 律 師 事 務 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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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
关于宏和电子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致:宏和电子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敬启者:
上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根据与宏和电子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签订的《专项法律服务协议》,接受发行人的委托,作为发行人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12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及其他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于2025年8月19日出具了《上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关于宏和电子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之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和《上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关于宏和电子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之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于2025年9月11日出具了《上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关于宏和电子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合称“前期法律意见书”。
上海证券交易所于2025年9月1日出具了《关于宏和电子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上证上审(再融资)[2025]263号,以下简称“《问询函》”),本所现根据《问询函》的要求,就《问询函》中所涉及的法律相关问题出具《上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关于宏和电子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以下简称“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 12 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及其他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在前期法律意见书所依据的事实的基础上,就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涉事实进行了补充调查,就有关事项向发行人及有关人员作了询问和调查,并与保荐机构及发行人进行了必要的讨论,且取得了相关的证明及文件。依法向本所提供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全部文件材料和口头及书面证言是发行人的责任。在发行人保证已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发行人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确认函或证明,并且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并无隐瞒记载、虚假陈述和重大遗漏之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的基础上,本所独立、客观、公正地遵循审慎性及重要性原则,合理、充分地运用了面谈、书面审查、实地调查、查询、函证或复核等方式进行了查验,对有关事实进行了查证和确认。本所律师依据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以及中国境内现行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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