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3-28
宏和电子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草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宏和电子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的关联(连)交易行为,保证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连)交易符合公平、公证、公开的原则,充分保障股东和公司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香港上市规则》”,“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交所”)等法律法规和《宏和电子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关联交易的内部控制应遵循诚实信用、平等、自愿、公平、公开、公允的原则,不得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
第二章 关联(连)人界定
第三条 公司的关联(连)人包括《上市规则》定义的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和关联自然人及符合《香港上市规则》定义的关连人士:
(一)根据《上市规则》,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1、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由前项所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主体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3、由本条第(二)款所列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不含同为双方的独立非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主体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4、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二)根据《上市规则》,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1、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2、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本条第(一)款第 1 项所列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4、本款第 1 项、第 2 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三)根据《上市规则》,在过去 12 个月内或者相关协议或者安排生效后的 12 个月内,
存在本条第(一)款、第(二)款所述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人。
(四)根据《香港上市规则》,除其所规定的例外情况之外,公司的关连人士通常包括以下各方:
1、公司或其任何附属公司的董事、监事、最高行政人员或主要股东(即有权在公司股东会上行使或控制行使 10%或以上投票权人士)。
2、过去 12 个月曾任公司或其任何附属公司董事的人士(与本第(四)款条第 1 项中的
人士并称 “基本关连人士”)。
3、任何基本关连人士的任何联系人,包括:
(1) 在基本关连人士为个人的情况下①其配偶;其本人(或其配偶)未满 18 岁的(亲 生
或领养)子女或继子女(各称“直系家属”);②以其本人或其直系家属为受益人(或如属全权信托,以其所知是全权托管的对象)的任何信托中,具有受托人身份的受托人(该信托不包括为广泛的参与者而成立的雇员股份计划或职业退休保障计划,而关连人士于该计划的合计权益少于 30%)(以下简称“受托人”);或③其本人、其直系家属及/或受托人(个别或共同)直接或间接持有的 30%受控公司,或该公司旗下任何附属公司;或④与其同居俨如配偶的人士,或其子女、继子女、父母、继父母、兄弟、继兄弟、姐妹或继姐妹(各称“家属”);或⑤由家属(个别或共同)直接或间接持有或由家属连同其本人、其直系家属及/或受托人持有占多数控制权的公司,或该公司旗下任何附属公司;或⑥如其本人、其直系家属及/或受托人共同直接或间接持有以合作式或合同式合营公司 (不论该合营公司是否属独立法人)的出缴资本或资产或根据合同应占合营公司的盈利或其他收益 30%(或中国法律规定的其他百分比,而该百分比是触发进行强制性公开要约,或确立对企业法律上或管理上的控制所需的数额)或以上的权益,该合营公司的任何合营伙伴。。
(2) 在基本关连人士为一家公司的情况下:①其附属公司或控股公司,或该控股公司的同系附属公司;②以该公司为受益人(或如属全权信托,以其所知是全权托管的对象)的任
何信托中,具有受托人身份的受托人(以下简称“受托人”); 或③该公司、以上第①段所述的公司及/或受托人(个别或共同)直接或间接持有的 30%受控公司,或该 30%受控公司旗下任何附属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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