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3-28
宏和电子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办法(草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宏和电子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进一步明确办理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5 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香港上市规则》”)、《证券及期货条例》(香港法例第 571章)(以下简称“《证券及期货条例》”)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宏和电子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
第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前,应知悉并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短线交易、窗口期交易、限售期出售股票、减持比例等禁止或限制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交易。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就其所持股份变动相关事项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遵守。
第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其所持本公司股份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若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唯一受托人,本办法将适用于有关信托进行的所有交易,如同该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是为其本人进行交易(但若有关董事是「被动受托人」,而其或其紧密联系人均不是有关信托的受益人,则本办法并不适用)。
若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以共同受托人的身份买卖公司的证券,但没有参与或影响进行该项证券交易的决策过程,而该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本身及其所有紧密联系人(如《香港上市规则》定义)亦非有关信托的受益人,则有关信托进行的交易,将不会被视作该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
的交易。
本办法对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进行买卖的限制,同样适用于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或任何未成年子女(亲生或收养)、或代该等子女所进行的交易,以及任何其他就《证券及期货条例》第 XV部而言,该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在其中拥有或被视为拥有权益的交易。
倘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将包含公司证券的投资基金交予专业管理机构管理,不论基金经理是否已授予全权决定权,该基金经理买卖公司证券时,必须受与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同等的限制及遵循同等的程序。
公司的任何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如担任一项信托的受托人,必须确保其共同受托人知悉其担任任何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任何公司,以使共同受托人可预计可能出现的困难。投资受托管理基金的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亦同样须向投资经理说明情况。
任何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如为一项买卖公司证券的信托之受益人(而非受托人),必须尽量确保其于有关受托人代表该项信托买卖该等证券之后接获通知,以使该董事可随即通知公司。就此而言,该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须确保受托人知悉其担任公司的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
按照《证券及期货条例》,除了直接持有的权益和淡仓以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也被视为对下述人士所持有的权益或淡仓拥有权益:
(一)其配偶及未满十八岁的子女;
(二)其拥有控制权的公司;
(三)某信托,而其为(A)受托人(而非被动受托人),(B)受益人,(C)就酌情权信托而言,是该信托的成立人并能影响受托人的酌情决定权。
第二章 股份变动规则
第五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不得转让:
(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二)本人离职后半年内;
(三)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四)本人因涉嫌与本上市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五)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的,但法
(六)本人因涉及与本上市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的;
(七)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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