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21
成都立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成都立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
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以下简称《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成都立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公司或者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根据法
律、法规、证券监管部门规定要求披露的已经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息”),在规定时间内、在规定的媒体上、按规定的程序、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并按规定程序送达证券监管部门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或者存托凭证持有人、实际控制人,收购人及其他权益变动主体,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破产事项等有关各方,为前述主体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及其相关人员,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对上市、信息披露、停复牌、退市等事项承担相关义务的其他主体。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
(一)公司董事会;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证券事务代表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即公司证券部);
(四)公司其他职能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的负责人;
(五)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
(六)其他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人员和部门。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
第四条 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责任,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
据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管理办法》、《股票上市规则》、《规范运作指引》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及时、公平的披露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条 公司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
完整、及时、公平,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不能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公司应当予以披露。
第六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并积极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公平、准确、完整地披露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项。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公司披露信息的,公司应当予以协助。
第七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
开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八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以客观事实或具有事
实基础的判断和意见为依据,如实反映实际情况,不得有虚假记载。
第九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
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第十条 公司应披露的信息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公司在披露信息前,
应当按照上交所要求在第一时间向上交所报送定期报告或者临时报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时,应当使用事实描述性语言,简洁明了、逻辑清晰、语言浅白、易于理解,不得含有任何宣传、广告、恭维或者诋毁等性质的词句。
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应当保证两种文本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公司披露的定期报告或临时报告如果出现任何错误、遗漏或误导,公司应当按照上交所的要求作出说明并公告。
第十一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被依法认定为国家秘
密,按照《股票上市规则》 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危害国家安全的,可以按照上交所相关规定豁免披露。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商业秘密、商业敏感信息,按照《股票上市规则》 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引致不当竞争、损害公司及投资者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按照上交所相关规定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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