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21
成都立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成都立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快速传递、归集和有效管理,及时、准确、全面、完整地披露信息,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成都立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单位、部门、人员,应当在第一时间将相关信息通过董事会秘书向董事会报告的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负责人;
(二) 公司控股子公司、分公司或分支机构的负责人;
(三) 公司派驻参股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
(五)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职能部门、分支机构、各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第二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五条 本公司的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及其持续变更进程:
(一) 拟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的事项;
(二) 拟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的事项;
(三) 交易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1. 购买或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生产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括在报告事项之内);
2. 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 对子公司投资等);
3. 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
4. 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5. 租入或租出资产;
6. 委托或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7. 赠与或受赠资产;
8. 债权、债务重组;
9. 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10. 转让或受让研究和开发项目;
11.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等);
12.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事项。
上述事项中,第 4 项交易发生时,无论金额大小报告义务人均需履行报告义务;其余交易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时报告义务人应履行报告义务:
1.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
2. 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
高者为准)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万元;
3. 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
4.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人民币;
5.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
6.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人民币。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公司与同一交易方同时发生方向相反的两个交易时,应当按照其中单个方向的交易涉及指标中较高者计算披露标准。
(四) 发生的关联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1.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 在 30 万
元人民币以上的关联交易(公司提供担保除外);
2. 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且占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关联交易(公司提供担保除外)。
(五) 发生的诉讼和仲裁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1. 涉案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10%以上的重大诉讼、仲裁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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