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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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松发陶瓷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康达股发字【2026】第 0017-1 号
二零二六年五月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松发陶瓷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康达股发字[2026]第 0017-1 号
致:广东松发陶瓷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接受发行人的委托,作为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专项法律顾问,在查验发行人提供的相关资料的基础上,依据《证券法》《公司法》《注册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有关规定,并参照《编报规则》的要求,就贵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相关事宜,本所律师出具了康达股发字【2026】第 0016 号《律师工作报告》及康达股发字【2026】第 0017 号《法律意见书》。
鉴于发行人股票简称发生变更,本所律师特对发行人本次发行相关事宜中涉及发行人股票简称的内容进行了补充核查,出具康达股发字【2026】第 0017-1号《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是对本所已出具的《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的补充,应当与《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一并使用,不一致之处以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为准。如无特别说明,本所在《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中声明的事项及使用的术语、名称、简称等同样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律师同意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申请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申请文件一起上报。
本所律师秉承独立、客观、公正的态度,遵循审慎性及重要性原则,在查验相关资料和事实的基础上出具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正 文
一、本次发行主体资格的补充核查
(一)发行人是依法成立并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人系由其前身松发有限以整体变更的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并于
2011 年 6 月 18 日取得潮州市工商局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其设立过程
具体详见《律师工作报告》正文“四、发行人的设立”。
根据中国证监会 2015 年 2 月 27 日核发的《关于核准广东松发陶瓷股份有限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5)312 号),发行人股票于 2015年 3 月 19 日在上交所上市。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仍为上交所上市公司,股票简称为“松发股份”,股票代码为“603268”。
(二)发行人是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发行人《营业执照》及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等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依法存续,未出现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应予终止的情形。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是依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已在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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