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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06-09 17:04:01 股吧网页版
松发股份:广东松发陶瓷股份有限公司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6-06-10


广东松发陶瓷股份有限公司

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松发陶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和其他信息
披露义务人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促进公司依法规范运作,维护公司和市场参与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中国人民银行《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中国银行间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制度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以下简称“债务融资工具”)
是指公司在中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公司作为交易商协会的注册会员,在债务融资工具发行及存续期内,对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的非金融企业偿债能力或投资者权益可能有重大影响的信息以及债务融资工具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按照法律法规和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规定要求披露的信息,在规定时间内,按照规定的程序、方式向投资者披露。在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内,公司的定期报告以及公司发生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的重大事项时,应及时向投资者持续披露。

本制度所称“存续期”,是指债务融资工具发行登记完成直至付息兑付全部完成或发生债务融资工具债权债务关系终止的其他情形期间。

第三条 信息披露应当遵循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的原则,不得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语言应简洁、平实和明确,不得有祝贺性、广告性、恭维性或诋毁性的词句。

第四条 信息披露文件一经发布不得随意变更。确有必要进行变更或更正的,
应披露变更公告和变更或更正后的信息披露文件。已披露的原文件应在信息披露渠道予以保留,相关机构和个人不得对其进行更改或替换。

第五条 公司应当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及其全体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信息披露职责,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六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诚实守信、勤勉尽责,配合公司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七条 债务融资工具发行及存续期的信息披露适用本制度。法律法规或交
易商协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条 本制度所涉及拟披露的信息如达到公司上市地所在证券监管机构、
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标准的,公司应同时按照有关证券监管部门的规定及公司相关要求进行信息披露。

第二章 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的内容及标准

第一节 发行信息披露

第九条 公司应当在首次发行前披露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主要内容的公
告,并在发行文件中披露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相关情况。

第十条 公司应当通过交易商协会认可的网站公布债务融资工具当期发行
文件,发行文件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最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最近一期会计报表;

(二)募集说明书;

(三)信用评级报告(如有);

(四)受托管理协议(如有);

(五)法律意见书;

(六)交易商协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定向发行对本条涉及内容另有规定或约定的,从其规定或约定。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债务融资工具,应至少于发行日前三个工作日公布发行文件;非首次公开发行债务融资工具,应至少于发行日前两个工作日公布发行文件;公开发行超短期融资券,应至少于发行日前一个工作日公布发行文件。

有关上述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及披露,公司应遵守交易商协会的相关自律规则,并取得交易商协会的同意。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说明书显著位置作如下提示:

“本公司发行本期债务融资工具已在交易商协会注册,注册不代表交易商协会对本期债务融资工具的投资价值作出任何评价,也不表明对债务融资工具的投资风险做出了任何判断。凡欲认购本期债务融资工具的投资者,请认真阅读本募集说明书全文及有关的信息披露文件,对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独立分析,并据以独立判断投资价值,自行承担与其有关的任何投资风险。”
定向发行对本条涉及内容另有规定或约定的,从其规定或约定。

第十二条 公司或簿记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债务融资工具交易流通首日披
露发行结果。公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当期债券的实际发行规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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