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3
广东松发陶瓷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广东松发陶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提升公司内部管理水平,保护公司及全体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国内部审计准则》、《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公司章程》及其它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内部审计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一种独立、客观的确认和咨询活动,它通过运用系统、规范的方法,审查和评价组织的业务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适当性和有效性,以促进组织完善治理、增加价值和实现目标。
第三条 公司设立审计部作为公司的内部审计机构。审计部对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审计部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审计部发现公司重大问题或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公司各内部机构或职能部门、子公司等应当积极配合审计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其工作。
第四条 审计部和内部审计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忠于职守,做到独立、客观、公正、保密。不得参与可能影响独立、客观履行审计职责的工作。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组成及主要职责
第五条 审计部应当根据公司发展规模、经营特点和实际需要,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审计部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第六条 公司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审计岗位相应的专业胜任能力,并通过后续教育加以保持和提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在实施内部审计业务时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应当履行保密义务,对于实施内部审计业务中所获取的信息保密。
审计部的负责人当具备审计、会计、经济、法律或者管理等工作背景。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审计部负责人的考核。
第七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机构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机构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应当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机构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八条 审计部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五)每一年度结束后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六)对公司内部控制缺陷及实施中存在的问题,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进行沟通时,审计部应积极配合,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第十条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审计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
(一)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第十一条 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审计部负责。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审计部出具的评价报告及相关材料,评价公司内部控制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审议形成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第三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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