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3-23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东金帝精密机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二〇二六年三月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东金帝精密机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致:山东金帝精密机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山东金帝精密机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签订的《专项法律服务合同》,本所接受发行人的委托,担任发行人申请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事宜的专项法律顾问,并出具了《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金帝精密机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和《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金帝精密机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于 2026 年 2 月 4 日出具的《关于山东金帝精密机械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上证上审(再融资)〔2026〕45 号)(以下简称“《审核问询函》”)之要求,本所对《审核问询函》所列相关问题涉及的法律事项进行了核查。同时,鉴于发行人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与本次发行方案调整的相关议案,本所律师就本次发行方案调整情况进行了核查。就前述情况,本所现出具《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金帝精密机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
债券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与前述《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是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未发表意见的事项,则以前述《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为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所发表的意见与前述《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有差异的,或者前述《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未披露或未发表意见的,则以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为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的声明事项,除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另有说明外,与前述《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所列声明事项一致,在此不再赘述。
除另有说明外,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用简称与前述《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所使用简称一致。本所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第一部分 对《审核问询函》的回复
《审核问询函》问题一“关于募投项目”
(4)实施本募的非全资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是否同比例增资或提供贷款,主要条款情况,是否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形。
请发行人律师对问题(4)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回复:
核查手段及核查过程:
针对题述事项,本所律师履行了以下核查程序,取得并查验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资料:
1、查验发行人关于募集资金用途的说明、发行人关于实施“关节模组精密零部件及半导体散热片智能制造项目”的说明;
2、查验发行人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会议文件、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3、查验博源精密关于实施募投项目的股东会决议;
4、查验博源精密工商登记资料、章程、资产负债表;
5、查阅《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关于发行人增资子公司的相关规定
核查内容:
(一) 发行人本次募投项目实施主体情况
序 项目名称 实施主体 与发行人关系
号
高端装备关键零部件智能制造项 博源电驱动 发行人全资子公司
目——重庆生产基地
1 高端装备关键零部件智能制造项
目——含山生产基地 蔚水蓝天 发行人全资子公司
2 关节模组精密零部件及半导体散 博源精密 发行人非全资控股子公司
热片智能制造项目
3 补充流动资金 金帝股份 发行人
(二) 发行人实施“关节模组精密零部件及半导体散热片智能制造项目”
的基本情况
发行人本次募投项目“关节模组精密零部件及半导体散热片智能制造项目”由发行人非全资控股子公司博源精密负责实施,发行人直接持有博源精密54.55%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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