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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05-26 21:08:02 股吧网页版
永杰新材: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永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6-05-27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关于

永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资产购买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地址:杭州市上城区老复兴路白塔公园 B 区 2 号、15 号国浩律师楼 邮编:310008

Grandall Building, No.2&No.15, Block B, Baita Park, Old Fuxing Road, Hangzhou, Zhejiang 310008, China
电话/Tel: (+86)(571) 8577 5888 传真/Fax: (+86)(571) 8577 5643

电子邮箱/Mail:grandallhz@grandall.com.cn

网址/Website:http://www.grandall.com.cn

二〇二六年五月

目 录

目 录...... 2
第一部分 正文...... 4

问题 2...... 4

问题 4...... 7

问题 5...... 12

问题 7...... 16

问题 8...... 24
第二部分 签署页...... 32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关 于

永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资产购买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致:永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接受永杰新材的委托,担任永杰新材本次重大资产购买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

就永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事项,本所已于 2026 年 4 月 17
日出具了《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永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之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

2026 年 5 月 6 日,上海证券交易所下发上证公函[2026]0788 号《关于对
永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草案的问询函》(以下简称《问询函》)。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重组管理办法》《监管指引第 9 号》《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问询函》要求本所律师补充核查的相关问题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系对《法律意见书》的补充,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应当和《法律意见书》一并使用。《法律意见书》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不一致的部分以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为准。

除非上下文另有说明,本所及本所律师在《法律意见书》中所做的声明以及释义同样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第一部分 正文

问题 2

关于昆山标的 5%股权。草案显示,本次交易未购买的昆山标的 5%少数股权不享受投票权、分红权等股东权益、且未来交割时不再另付股权价款,故本次交易价格可与昆山 100%股权评估结果作比较。出售方无需就该等股权承担任何股东义务,不受该等股东义务的约束。针对 5%少数股权,后续无论哪方实施买入选择权或卖出选择权,产生的所有税费均由公司承担。请公司:(1)说明保留该 5%股权的商业实质与目的,是否存在相关监管风险及经济损失风险;(2)测算未来行权可能产生的税费金额,说明相关条款是否显失公平,是否损害上市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请独立财务顾问及律师发表意见。

回复:

本所律师履行了如下主要核查:

针对上述事项,本所律师履行了以下核查程序:

1、查阅《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等法律法规。

2、查阅交易协议。

3、查阅标的公司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境外销售合同。

4、查阅标的公司审计报告、出售方纳税申报表。

本所律师核查后确认:

一、说明保留该 5%股权的商业实质与目的,是否存在相关监管风险及经济损失风险。

(一)保留该 5%股权的商业实质与目的

保留奥科宁克昆山 5%股权的商业实质为对奥科宁克昆山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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