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5-27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关于
永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资产购买
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地址:杭州市上城区老复兴路白塔公园 B 区 2 号、15 号国浩律师楼 邮编:310008
Grandall Building, No.2&No.15, Block B, Baita Park, Old Fuxing Road, Hangzhou, Zhejiang 310008, China
电话/Tel: (+86)(571) 8577 5888 传真/Fax: (+86)(571) 8577 56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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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址/Website:http://www.grandall.com.cn
二〇二六年五月
目 录
目 录...... 2
第一部分 正文...... 4
问题 2...... 4
问题 4...... 7
问题 5...... 12
问题 7...... 16
问题 8...... 24
第二部分 签署页...... 32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关 于
永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资产购买
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致:永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接受永杰新材的委托,担任永杰新材本次重大资产购买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
就永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事项,本所已于 2026 年 4 月 17
日出具了《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永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之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
2026 年 5 月 6 日,上海证券交易所下发上证公函[2026]0788 号《关于对
永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草案的问询函》(以下简称《问询函》)。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重组管理办法》《监管指引第 9 号》《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问询函》要求本所律师补充核查的相关问题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系对《法律意见书》的补充,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应当和《法律意见书》一并使用。《法律意见书》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不一致的部分以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为准。
除非上下文另有说明,本所及本所律师在《法律意见书》中所做的声明以及释义同样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第一部分 正文
问题 2
关于昆山标的 5%股权。草案显示,本次交易未购买的昆山标的 5%少数股权不享受投票权、分红权等股东权益、且未来交割时不再另付股权价款,故本次交易价格可与昆山 100%股权评估结果作比较。出售方无需就该等股权承担任何股东义务,不受该等股东义务的约束。针对 5%少数股权,后续无论哪方实施买入选择权或卖出选择权,产生的所有税费均由公司承担。请公司:(1)说明保留该 5%股权的商业实质与目的,是否存在相关监管风险及经济损失风险;(2)测算未来行权可能产生的税费金额,说明相关条款是否显失公平,是否损害上市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请独立财务顾问及律师发表意见。
回复:
本所律师履行了如下主要核查:
针对上述事项,本所律师履行了以下核查程序:
1、查阅《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等法律法规。
2、查阅交易协议。
3、查阅标的公司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境外销售合同。
4、查阅标的公司审计报告、出售方纳税申报表。
本所律师核查后确认:
一、说明保留该 5%股权的商业实质与目的,是否存在相关监管风险及经济损失风险。
(一)保留该 5%股权的商业实质与目的
保留奥科宁克昆山 5%股权的商业实质为对奥科宁克昆山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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