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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05-26 21:08:41 股吧网页版
永杰新材: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永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之内幕信息知情人股票交易自查情况的专项核查意见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6-05-27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关于

永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资产购买



内幕信息知情人股票交易自查情况的

专项核查意见

致:永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9 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以下简称《监管指引第 9 号》)、《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以下简称《格式准则第 26 号》)、《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 1 号》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永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委托,就上市公司拟以支付现金方式购买奥科宁克中国持有的奥科宁克秦皇岛 100%股权和奥科宁克昆山 95%股权项目(以下简称“本次重组”、“本次交易”)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在上市公司首次披露重组事
项之日前六个月(2025 年 7 月 26 日)起至《重大资产购买报告书(草案)》首
次披露日(以下简称“核查期间”)的二级市场股票买卖情况的自查报告进行了专项核查,并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

第一部分 律师声明事项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专项核查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
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为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本所律师核查了本次交易的重大事项交易进程备忘录、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相关主体出具的自查报告和买卖股票情况的说明与承诺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本专项核查意见基于本次交易相关主体向本所作出的如下保证:其已提供了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必须的、真实、完整、准确、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不存在任何遗漏、虚假、误导或隐瞒;文件资料为副本、复印件的,其内容均与正本或原件完全一致;提交给本所的各项文件的签署人均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并且其签署行为已获得恰当、有效的授权。对于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政府有关部门、交易各方及相关人员出具的证明、说明文件作出判断。

本专项核查意见仅供公司为本次重组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同意公司将本专项核查意见作为公司本次重组所必备的法律文件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核查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及经办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专项核查意见如下:

第二部 鉴证意见正文

一、核查期间

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自查期间为上市公司首次
披露重组事项之日前六个月(2025 年 7 月 26 日)起至《重大资产购买报告书(草
案)》首次披露日。

二、核查范围

根据《重组管理办法》《格式准则第 26 号》《监管指引第 9 号》《上海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6 号——重大资产重组》《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
第 1 号》的相关规定,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核查对象范围为:

1、上市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知情人员;

2、交易对方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知情人员;

3、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知情人员;
4、标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知情人;

5、为本次交易提供服务的相关中介机构及其经办人员;

6、上述自然人的直系亲属,包括配偶、父母、成年子女。

三、核查期间相关主体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及相关主体出具的自查报告等文件,核查期间,核查范围内的相关机构和人员买卖公司股票的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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