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3-31
永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关于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永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永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永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及其摘要等相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不存在下列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单独或合计持股 5%以上的股东或
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本次激励计划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公司将在召开股东会前,通过公司网站或其他途径,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 10 天。公司将在股东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 5 日披露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激励对象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3、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制定、审议流程和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的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安排、解除限售安排(包括但不限于授予额度、授予日期、授予价格、限售期、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为其贷款提供担保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
5、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约束机制,吸引和留住公司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其积极性和创造性,有效提升核心团队凝聚力和企业核心竞争力,有效地将股东、公司和核心团队三方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确保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有利于公司可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有利于公司持续健康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实施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永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2026 年 3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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