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3-31
永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永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部激励和约束机制,充分发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永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制定遵循以下原则:
(一)按劳分配,薪资与责、权、利相匹配的原则;
(二)薪酬与公司效益及业绩考核挂钩的原则;
(三)短期与长期激励相结合的原则,与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目标相符;
(四)坚持总体薪酬水平与公司实际经营情况相结合的原则;
(五)坚持激励与约束并重的原则。
第二章 薪酬管理机制
第四条 公司股东会负责审议董事的薪酬与考核方案,公司董事会负责审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与考核方案。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下设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决定机制、支付与止付、追索安排等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在董事会或者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
第六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门、财务部门配合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依据本制度开展实施具体工作。
第三章 薪酬标准及构成
第七条 董事会成员薪酬
(一)独立董事:公司实行独立董事年度津贴制,津贴金额及发放方式由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按月度发放;除此之外,不在公司享受其他收入、社保待遇等。
独立董事因出席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的差旅费以及依照《公司章程》行使职权时所需的其他费用由公司承担。
独立董事不参与公司内部与薪酬挂钩的绩效考核。
(二)非独立董事:公司非独立董事按照在公司所任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职务对应的薪资管理规定执行,不再另行领取董事薪酬或津贴。
不在公司担任职务的非独立董事,原则上不在公司领取薪酬、不享受津贴或福利待遇,也不参与公司内部与薪酬挂钩的绩效考核。因出席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的差旅费以及依照《公司章程》行使职权时所需的其他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八条 在公司担任职务的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主要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等组成。其中,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 50%。
(一)基本薪酬:根据所任职位的价值、责任、能力、市场薪资行情等因素确定,为年度的基本报酬;
(二)绩效薪酬:以公司月度、年度目标绩效奖金为基础,与公司月度、年度经营绩效相挂钩,月末或年终根据当期考核结果统算兑付;
(三)中长期激励收入:是与中长期考核评价结果相联系的收入,是对中长期经营业绩及贡献的奖励,包括但不限于股权、期权、员工持股计划以及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发放的其他中长期专项奖金、激励或奖励等。由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激励方案。
第四章 薪酬的支付
第九条 公司独立董事的津贴按月度发放;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薪酬按月度发放,绩效薪酬根据考核周期发放。
年度绩效考核的期限自每年的 1 月 1 日起至 12 月 31 日止。
第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津贴或薪酬均为税前金额,公司将按照国家和公司的有关规定,从工资奖金中扣除下列事项,将剩余部分发放给个人。
公司代扣代缴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个人所得税;
(二)各类社会保险费用等由个人承担的部分;
(三)国家或公司规定的其他款项等应由个人承担的部分。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发生下列任一情形,由公司董事会决定减少或不予发放其绩效薪酬或津贴:
(一)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
(二)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
(三)经营决策失误导致公司遭受重大损失的;
(四)公司董事会认定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薪酬发放及止付追索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的确定和支付应当以绩效评价为重要依据。
公司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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