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杰新材: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的核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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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6-04-20
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7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
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情形的核查意见
永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市公司”)拟通过支付现金方式购买奥科宁克(秦皇岛)铝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科宁克秦皇岛”或“标的公司”)100%股权和奥科宁克(昆山)铝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科宁克昆山”或“标的公司”)95%股权(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本次交易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独立财务顾问”)作为上市公司本次重组的独立财务顾问,就本次交易涉及的各方主体是否存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7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规定的不得参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进行了审慎判断,具体如下: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本次重组涉及《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7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六条规定的相关主体均不存在因涉嫌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立案侦查的情形,最近 36 个月内不存在因涉嫌与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中国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不存在依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7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规定不得参与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形。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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