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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1-18 17:23:00 股吧网页版
联翔股份: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1-19


证券代码:603272 证券简称:联翔股份 公告编号:2025-056
浙江联翔智能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会召开的时间:2025 年 11 月 18 日

(二) 股东会召开的地点:浙江省嘉兴市海盐县武原街道工业新区东海大道
2887 号四楼会议室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1、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28

2、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 61,017,300

3、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比例(%) 61.55%

(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股东会主持情况
等。

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长卜晓华先生主持。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及表决方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五) 公司董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9人,出席9人,包含三名公司独立董事;
2、董事会秘书出席本次会议;财务总监列席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关于公司变更经营范围及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的议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 (%) (%)

A 股 61,008,100 99.98% 0 0% 9,200 0.02%

(二)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议案 1 为特别决议事项,由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
律师:陈婕、马传铮
2、 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参与本次股东会表决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特此公告。

浙江联翔智能家居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 年 11 月 19 日
上网公告文件

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联翔智能家居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报备文件

202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点击查看PDF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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