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3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关于
上海众辰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调整回购价格并回购注销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
性股票的
法律意见书
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三新路 188 号杭州国际金融中心汇西办公楼 1 座 12 楼
电话:0571-87901111 传真:0571-87901500
释 义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下述涵义:
本所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公司/众辰科技 上海众辰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激励计划 上海众辰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
《激励计划(草案)》 《上海众辰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草案)》
《考核管理办法》 《上海众辰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公司章程》 现行有效的《上海众辰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
中国证监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交所、证券交易所 上海证券交易所
中华人民共和国,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
中国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省
元、万元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众辰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调整回购价格并回购注销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
性股票的
法律意见书
编号:TCYJS2026H0494
致:上海众辰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接受公司的委托,作为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之特聘专项法律顾问并已就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出具了“TCYJS2025H0186号”《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众辰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法律意见书》及“TCYJS2025H0262号”《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众辰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本所根据《证券法》《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管理办法》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众辰科技提供的有关文件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就众辰科技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作出如下声明:
1、本所律师依据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众辰科技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合法合规性进行了充分的查验,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本法律意见书仅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合法性及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有重大影响的法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不对有关会计、审计等专业事项和报告以及公司本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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