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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0-10 19:09:51 股吧网页版
恒兴新材:董事会议事规则(2025年10月)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0-11


江苏恒兴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江苏恒兴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董事会有效地履行其职责,提高董事会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江苏恒兴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是公司经营管理的决策机构,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在《公司章程》的规定和股东会的授权范围内,负责公司发展目标和重大经营活动的决策,对股东会负责并报告,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证券事务部负责处理董事会的日常事务。

第三条 本规则适用于公司董事会、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董事及本规则中涉及的有关部门及人员。董事会设立的战略、审计、提名、薪酬与考核等专门委员会已分别制定了工作细则,其议事规则按对应工作细则执行。

第二章 董事会会议的召集与通知

第四条 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由董事长召集。

第五条 在发出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前,董事会秘书应当充分征求各董事的意见,初步形成会议提案后交董事长拟定。

董事长在拟定提案前,应当视需要征求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意见。
董事会提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内容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相抵触,并
且属于董事会的职责范围;

(二)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第六条 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通过董事会秘书或者直接向董事长提交经提议人签字(盖章)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人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提案内容应当属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与提案有关的材料应当一并提交。

董事会秘书在收到上述书面提议和有关材料后,应当于当日转交董事长。董事长认为提案内容不明确、具体或者有关材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提议人修改或者补充。

第七条 代表 1/10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 以上董事或者审计委员会,可以
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 10 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公司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八条 召开定期董事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日前通知全体董事;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三日前通知全体董事。

董事会召开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专人送达、传真、邮寄书信、电子邮件或电话。

第九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时间、地点和方式;

(二)会议召集人;

(三)会议期限;

(四)事由、议程及议题;

(五)发出通知的日期;

(六)会议联系人姓名和联系方式;

(七)非由董事长召集的会议应说明情况以及召集董事会的依据。

第十条 董事会定期会议的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在原定会议召开日之前 2 日发出书面变更通知,说明情况和新提案的有关内容及相关材料。不足 2 日的,会议日期应当相应顺延或者取得全体与会董事的认可后按期召开。

董事会临时会议的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事先取得全体与会董事的认可并做好相应记录。

第三章 董事会会议的召开

第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董事或其委托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有关董事拒不出席或者怠于出席会议导致无法满足会议召开的最低人数要求时,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第十二条 总经理和董事会秘书未兼任董事的,应当列席董事会会议。会议主持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通知其他有关人员列席董事会会议。列席会议人员有权就相关议题发表意见,但没有投票表决权。

董事会可邀请中介机构或行业、经营、法律、财务等方面的专家列席董事会会议,并提供专业意见。

主持人认为会议审议事项涉及公司机密时,可要求列席会议人员回避。

第十三条 董事原则上应当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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