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10-11
江苏恒兴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江苏恒兴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维护股东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江苏恒兴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由公司内部机构或人员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财务会计制度、《公司章程》等规定,对公司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评价活动。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由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为实现下列目标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
(一)公司经营管理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率和效果;
(三)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
(四)确保公司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五)促进公司实现发展战略。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包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股 50%以上的子公司和其他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的子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以及分公司的内部审计管理。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及分公司的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均接受本制度规定的内部审计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组成
第五条 内部审计部门是公司专职内部审计机构,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条 内部审计部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内部审计部门在监督检查过程中,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内部审计部门发现公司重大问题或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第七条 公司依据公司规模、生产经营特点及有关规定,配置专职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
第八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第九条 内部审计部门设负责人一名,全面负责审计部的日常审计工作。内部审计负责人应当具备审计、会计、经济、法律或者管理等工作背景。公司应当对内部审计负责人的学历、职称、工作经历、与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等情况进行核查。内部审计负责人的考核,应当经由审计委员会参与发表意见。
第十条 内部审计部门审计人员应当熟悉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公司以及控股子公司等的业务流程,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业务能力和良好的职业道德,具有调查研究、综合分析、职业判断和文字表达能力以及有效沟通的能力。内部审计部门通过实施后续教育,保持和提高内部审计人员的专业胜任能力。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规范,保持应有的客观性、独立性和职业谨慎,应当回避与被审计部门(单位)有利害关系的审计事项。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保持严谨的职业态度,保守审计过程中知悉的公司商业及技术秘密。
第十三条 公司各内部机构或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配合内部审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内部审计部门的工作。
第三章 内部审计机构的职责和权限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或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或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五)每一年度结束后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六)对公司内部控制缺陷及实施中存在的问题,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