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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0-10 19:10:25 股吧网页版
恒兴新材:经理(总经理)工作细则(2025年10月)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0-11


江苏恒兴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经理(总经理)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更好地管理江苏恒兴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生产经营工作,促进公司经营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科学化,确保公司重大生产营决策的正确性、合理性,提高民主决策、科学决策水平,以使公司的生产经营高效有序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江苏恒兴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公司设经理(总经理)一名,由公司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公司设副经理(副总经理)若干名、财务总监一名,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第三条 公司总经理主持公司日常业务经营和管理工作,并受董事会委托组织实施董事会会议决议,对董事会负责。总经理应当严格执行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等相关决议,不得擅自变更、拒绝或者消极执行相关决议。

第四条 本细则所称总经理是指总经理本人或经合法授权以总经理名义对外行使其权限的副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

第五条 总经理的工作应贯彻诚信、勤勉、守法、高效的原则。

第二章 总经理职责权限

第六条 总经理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全面主持公司经营管理事务,并向董事会负责。

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工作,对总经理负责,其具体职责权限经总经理办公会议讨论后,由总经理作出决定。

财务总监对总经理负责,协助总经理管理公司的财务计划、财务核算和资金调度等工作。

第七条 总经理享有的职权如下: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八)《公司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八条 总经理或总经理办公会议决定《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股东会议事规则》《对外投资管理制度》之规定须提交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审议以外的公司发生的购买或出售资产、委托理财、银行信贷、经营开支等非关联交易事项。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之间的单次关联交易金额(提供担保除外)低于人民币30 万元的关联交易事项,以及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就同一标的或者公司与同一关联自然人在连续12个月内达成的关联交易累计金额低于人民币30万元的关联交易事项,由总经理或总经理办公会议决策。

公司与关联法人之间的单次关联交易金额(提供担保除外)低于人民币 300万元,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下的关联交易事项;以及公司与关联法人就同一标的或者公司与同一关联法人在连续 12 个月内达成的关联交易累计金额低于人民币 300 万元,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下的关联交易事项,由总经理或总经理办公会议决策。

涉及上述关联方、关联交易的具体定义以及交易金额的计算等本细则未尽事宜,依据《公司章程》《关联交易管理制度》执行。

第九条 在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总经理全面负责公司内部管理
事项并承担相应义务:

(一)总经理根据有关程序提名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报请董事会聘任或解聘。总经理提名副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人选时,应附该人选的简历和工作业绩材料。

副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有行政和刑事违法、严重失职或不能胜任职务的情况时,总经理应提请董事会予以解聘,总经理不提议解聘的,对由此产生的后果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总经理制订公司有关劳动人事管理(包括岗位责任、考勤、人员录用原则、考核标准、聘任及解聘程序、劳动合同签订等)、安全保卫、卫生环保、文件收发及档案管理等规章时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并使公司的管理标准化。

(三)总经理拟定有关职工工资、福利、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劳动保险、解聘公司职工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制度时,应事先听取工会(如有)和职代会的意见。

第十条 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相关规定,
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挪用公司资金;

(二)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他非法收入;

(四)未向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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