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10-11
江苏恒兴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制度
江苏恒兴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江苏恒兴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内部控制制度建设,积极发挥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在公司年度报告(以下简称“年报”)的沟通、编制、审核及信息披露方面的职责及监督作用,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及《江苏恒兴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在公司定期报告的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应当按照有关法
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和本工作制度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勤勉尽责地开展工作,维护公司整体利益。
第二章 年报工作制度
第三条 每一会计年度结束后,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的时间安排由审计委
员会与公司财务总监、负责公司年度审计工作的会计师事务所协商确定。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应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在约定时限内提交审计报告,并以
书面意见形式记录督促的方式、次数和结果以及相关负责人的签字确认。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应在为公司提供年报审计的注册会计师(以下简称“年
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前审阅公司编制的财务会计报表,形成书面意见。
第六条 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后,审计委员会应加强与年审注册会计师的沟
通,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再一次审阅公司财务会计报表,形成书面意见。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应对年度财务审计报告进行表决,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
会审核。同时,审计委员会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会计师事务所从事本年度公司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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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的总结报告和下年度续聘或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决议。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必须重点关注公司在年报审计期间发生改聘会计师事务
所的情形。原则上不得在年报审计期间改聘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如确需改聘的,审计委员会应约见前任和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对双方的执业质量做出合理评价,并在对公司改聘理由的充分性做出判断的基础上表示意见。经董事会决议通过后,召开股东会做出决议,并通知被改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参会,在股东会上陈述自己的意见。公司应充分披露股东会决议及被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在续聘下一年度年审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对年审会计师
完成本年度审计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做出全面客观的评价,达成肯定性意见后,提交董事会通过并召开股东会决议;形成否定性意见的,应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在改聘下一年度年审会计师事务所时,应通过见面沟通
的方式对前任和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全面了解和恰当评价,形成意见后提交董事会决议,并召开股东会审议。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形成的相关文件均应在公司年报中予以披露。审计委
员会的沟通情况、评估意见及建议需形成书面记录并由相关当事人签字,并进行披露。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及相关人员在年度报告编制和审计期间负有保密
义务,在年度报告公告前,不得以任何形式、通过任何途径向外界泄露年度报告内容。审计委员会在年度报告编制过程中应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及相关人员履行保密义务,严防泄露内幕信息、内幕交易等违规行为发生。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应协调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的
沟通,积极为审计委员会履行上述职责创造必要的条件。
第三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工作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并解释。
本工作制度未尽事宜,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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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章程》执行;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本工作制度。
第十五条 本工作制度自公司董事会批准之日起生效,修订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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