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10-11
江苏恒兴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苏恒兴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
及高级管理人员的选聘工作,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江苏恒兴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以下简称“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对董事会负责。
提名委员会主要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提出建议。
第三条 本工作细则所称董事包括非职工代表董事、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指公司经理(总经理)、副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 3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 2 名。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公司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
三分之一以上(包括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即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主任
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提名委员会工作,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董事会批准产生。
当主任委员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权;主任委员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召集人职责。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的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
连选可连任。委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或本工作细则
规定不得任职的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期间如有委员因辞职或其他原因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其委员资格自其不再担任董事之时自动丧失。董事会应根据《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增补新的委员。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对于独立董事被提名人,提名委员会应当对其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并形成明确的审查意见。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所需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提名委员会通过的议案应提交董事会审
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
司实际,研究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审议通过后遵照实施。
第十二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聘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公司、公司的控股(参股)公司内部、人才市场及其
他渠道等广泛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收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工作业绩以及工作能力等基本信息,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和拟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有权提议召开会议。提名委员会会议于会议召开
前 3 日通知全体委员,经全体委员同意可以随时召开会议。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另一名
委员(独立董事)主持。会议通知以专人送达、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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