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10-11
江苏恒兴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
提高重大决策的效益和决策水平,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江苏恒兴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董事会战略委员会(以下简称“战略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
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成员由 3 名董事组成。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三分
之一以上(包括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即召集人)一名,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董事会批准产生。
当主任委员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权;主任委员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召集人职责。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的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
可连选连任。委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或本工作细则规定不得任职的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期间如有委员因辞职或其他原因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其委员资格自其不再担任董事之时自动丧失。董事会应根据《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增补新的委员。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和担保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战略委员会通过的议案应提交董事会审
议决定。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可提议召开战略委员会会议。战略委员会会议于召
开前 3 日通知全体委员,经全体委员同意可以随时召开会议。
第十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另一名委
员主持。会议通知以专人送达、传真、电子邮件方式进行。
召集人负责发出战略委员会会议通知,会议通知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会议召开时间、地点;会议期限;会议需要讨论的议题;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会议通知的日期。发出的会议通知应备附内容完整的议案。
战略委员会会议采用书面通知的方式,也可采用电话、电子邮件或其他快捷方式进行通知。
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可以采用现场会议和非现场会议的通讯表决方
式。
战略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除《公司章程》或本工作
细则另有规定外,战略委员会会议在保障委员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通讯表决的方式、传真方式作出决议,并由参会委员签字。如采用通讯表决方式、传真方式的,则战略委员会委员在会议决议上签字者即视为出席了相关会议并同意会议决议内容。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委员因
故不能出席,可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表决。
战略委员会委员每次只能委托一名其他委员代为行使表决权,每一名委员最多接受一名委员委托。独立董事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出席。
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
向会议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不迟于会议召开前提交给会议主持人。
授权委托书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
(二)被委托人姓名;
(三)代理委托事项;
(四)对会议议题行使投票权的指示(赞成、反对、弃权)以及未做具体指示时,被委托人是否可按自己意思表决的说明;
(五)授权委托的期限;
(六)授权委托书签署日期。
授权委托书应由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签名。
第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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