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8
江苏恒兴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江苏恒兴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有效控制公司对外担保风险,保证公司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江苏恒兴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的控股子公司。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以第三人的身份为债务人对于债权人所负的债务提供担保,担保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抵押或质押。具体种类包括但不限于借款担保、银行开立信用证和银行承兑汇票担保、及商业汇票、开具保函的担保等。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之和。
第五条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由公司统一管理,未经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审议批准,任何人无权以公司的名义签署对外担保合同、协议或其他类似的法律文件。
第六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担保风险。
第二章 对外提供担保的一般原则
第七条 经本制度规定的公司有权机构审查和批准,公司可以为符合条件的第三人向金融机构贷款、票据贴现、融资租赁等筹融资事项提供担保。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方式为保证、质押或抵押。
第八条 对外担保由公司统一管理。未经公司批准,控股子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不得相互提供担保,也不得提请第三方单位为其提供担保。
第九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要求被担保方向公司提供质押或抵押方式的反担保,或由其推荐并经公司认可的第三方向本公司以保证方式提供反担保,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
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不适用本条规定。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第十条 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审慎对待对外担保,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对任何强令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的行为应当予以拒绝;
第十一条 公司经营层必须如实向公司聘请的审计机构提供全部对外担保事项;
第十二条 公司必须严格按照《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认真履行对外担保事项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三条 公司独立董事应当在年度报告中,对公司报告期末尚未履行完毕和当期发生的对外担保情况、执行相关规定情况进行专项说明,并发表独立意见。
第十四条 对于违规或失当对外担保,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时,相关责任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章 对外提供担保的程序
第十五条 对外担保由总经理组织公司有关部门对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制度进行审查,审查通过后由总经理以议案的形式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十六条 对外担保申请材料由财务部门统一负责受理,被担保人应当至少
提前 30 个工作日向公司财务部门提交担保申请书及附件,担保申请书及附件资料应包括以下内容:
担保申请书:
(一)被担保人的基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被担保人财务情况、资信情况、纳税情况、还款能力情况);
(二)担保的主债务情况说明;
(三)担保类型及担保期限;
(四)担保协议的主要条款;
(五)被担保人对于担保债务的还贷计划及来源说明;
(六)反担保方案及其他能保障公司合法权益的措施;
(七)其他对公司做出是否提供担保决策具有重要影响的事项。
附件资料:
(一)被担保人的企业资本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公司章程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反映与公司关联关系及其他关系的相关资料等;
(二)被担保人经审计的最近三个年度及最近一期的财务报表;
(三)担保的主债务合同及与主债务合同有关的文件资料;
(四)债权人提供的担保合同格式文本;
(五)不存在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的说明;
(六)在主要开户银行有无不良贷款的记录;
(七)总经理、财务部门认为必需提交的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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