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8
江苏恒兴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江苏恒兴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增强江苏恒兴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提高公司年度报告(以下简称“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强化信息披露责任意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江苏恒兴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责任追究,是指由于相关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或由于其他个人原因发生失职、渎职、失误等行为,造成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其他不良影响的,公司应当追究其行政责任、经济责任。
本制度所称年报信息披露的重大差错,是指年度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等情形,或出现被证券监管部门认定为重大差错的其他情形。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分支机构、子公司的负责人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工作有关的其他人员。
持股5%以上的股东出现本制度规定情形应当追责的,适用于本制度责任追究的相关规定。
第四条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原则;
(二)有责必问、有错必究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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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权力与责任相对等、过错与责任相对应原则;
(四)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原则。
第五条 年报信息披露出现重大差错事件时,由公司证券事务部在董事会秘书领导下,会同内部审计部等部门,收集、汇总与追究责任有关的资料,认真调查核实,形成调查报告后上报公司董事会。
被调查人及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分支机构、子公司的负责人以及其他相关人员应当配合调查工作,不得阻挠、推诿或干预调查工作。
第六条 公司在报告期内发生重大会计差错更正、重大遗漏信息补充以及业绩预告修正等情况的,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年报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要求逐项如实披露更正、补充或修正的原因及影响,并披露董事会对有关责任人采取的问责措施及处理结果。
第二章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企业会计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造成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其他不良影响的;
(二)违反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上市公司年报内容与格式准则、临时报告内容与格式指引等规范性文件,造成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其他不良影响的;
(三)业绩预告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存在重大差异;
(四)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与相关定期报告的实际数据和指标存在重大差异;
(五)违反《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相关制度的规定,造成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其他不良影响的;
(六)不按照公司年报信息披露工作的规程办事,造成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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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差错或其他不良影响的;
(七)在年报信息披露工作过程中不及时沟通、汇报,造成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其他不良影响的;
(八)由于其他个人原因,造成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其他不良影响的。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对责任人从重或者加重处罚:
(一)违法违规的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的,且事故原因确系个人主观因素所致的;
(二)打击、报复、陷害举报人或调查人的;
(三)阻挠、干扰责任追究调查的;
(四)拒不按照公司董事会的要求纠正错误的;
(五)拒不执行公司董事会按规定程序作出的处理决定的;
(六)董事会认为有其他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罚的情形的。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对责任人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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