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8
江苏恒兴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江苏恒兴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投资的管理,规范公司对外投资行为,保证公司投资的安全性、收益性,合理、有效地使用资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江苏恒兴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对外投资的范围及原则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为获取未来收益而将一定数量的货币资金、股权、以及经评估后的实物或无形资产作价出资,对外进行各种形式的投资活动,包括但不限于股权投资、证券投资、债权投资、委托理财、现金管理或进行以股票、利率、汇率和商品为基础的期货、期权、权证等衍生产品投资活动。
第三条 按照投资期限的长短,公司对外投资分为短期投资、长期投资和其他投资。
短期投资主要指公司购入的能随时变现且持有时间不超过一年的投资,包括各种股票、债券、基金、期货、期权及其它金融衍生品种等。
长期投资主要指投资期限超过一年,不能随时变现或不准备变现的各种投资,包括但不限于下列类型:
(一)设立和/或投资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参股子公司;受让和/或转让股权以及财产份额;收购兼并;股权置换;对出资企业增加或减少投资;与专
业投资机构合作和/或投资设立产业基金、认购专业投资机构发起设立的投资基金份额,与上述专业投资机构进行后续资产交易等;
(二)公司出资经营或开发项目;
(三)在主营业务及其他创新产品的许可引进、专利收购等投资;
(四)可转换为股权的债权投资等投资行为;
(五)经营资产出租、委托经营或与他人共同经营。
其他投资,包括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借入或者借出款项、委托理财、债权债务重组等各种形式的投资方式。
本制度所称专业投资机构是指私募基金、私募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资产管理公司及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等专业从事投资业务活动的机构。
第四条 公司对外投资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一)公司的投资应遵循国家的法律法规,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
(二)符合《公司章程》等法人治理制度的规定;
(三)符合政府监管部门及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
(四)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和规划要求,合理配置企业资源,创造良好经济效益;
(五)同时必须谨慎注意风险,保证资金的安全运行。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所属控股子公司的一切对外投资行为。控股子公司系指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其 50%以上股份,或持有其股份在 50%以下但能够决定其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的组成,或者通过协议或其他安排等方式实际控制的公司。
第三章 投资的决策及审批权限
第六条 公司对外投资实行专业管理和逐级审批制度。公司对外投资的审批应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规定的权限履
行审批程序。
第七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总经理及总经理办公会议为公司对外投资的决策机构,各自在其权限范围内,对公司的对外投资做出决策。
第八条 公司对外投资交易事项达到以下标准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并及时披露: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万元;
(三)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四)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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