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8
江苏恒兴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防范关联方资金占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江苏恒兴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资金管理,防范和杜绝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行为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江苏恒兴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控股股东”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超过50%的股东,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未超过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本制度所称“实际控制人”指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本制度所称“关联方”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等规定确定。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与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之间的资金往来适用本制度。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资金占用包括经营性资金占用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式:
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产生的资金占用。
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垫付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而支付资金;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拆借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承担担保责任而形成债权;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资金。
第二章 防范关联方资金占用的原则
第六条 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必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进行决策、实施和披露。
第七条 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发生经营性资金往来时,应当严格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明确经营性资金往来的结算期限,及时结算,不得以经营性资金往来的形式变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
公司严格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行为。
第八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不得以下列方式占用公司资金:
(一)要求公司为其垫付、承担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成本和其他支出;
(二)要求公司有偿或者无偿、直接或者间接拆借资金给其使用(含委托贷款);
(三)要求公司委托其进行投资活动;
(四)要求公司为其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以及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或者明显有悖商业逻辑情况下以采购款、资产转让款、预付款等方式提供资金;
(五)要求公司代其偿还债务;
(六)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或者认定的其他情形。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不得以“期间占用、期末归还”或者“小金额、多批次”等形式占用公司资金。
第九条 公司应严格控制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提供担保,如有必要,必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进行决策、实施和披露,需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第三章 公司董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和防范措施
第十条 公司严格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行为,做好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的非经营性占用资金长效机制的建设工作。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全资、控股子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应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等规定勤勉尽职,切实履行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行为的职责,维护公司资金和财产安全。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长是防范资金占用、资金占用清欠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建立核查制度,定期检查公司货币资金、资产受限情况,以及与控股股东、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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