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8
江苏恒兴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2025年度述职报告(陆宝莲)
作为江苏恒兴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2025年度,本人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江苏恒兴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江苏恒兴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以下简称“《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履行职责,积极出席相关会议,认真审议董事会各项议案,对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有效促进了公司的规范运作。现就2025年度履职情况报告如下:
一、独立董事基本情况
(一)独立董事简介
本人陆宝莲,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68年出生,本科学历,高级会计师。1990年8月至2001年7月,任职宜兴市石油化工公司财务岗;2001年8月至2008年10月,任宜兴市建设资产经营公司财务岗;2008年11月至2009年12月,任范思特(宜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财务总监;2010年1月至2011年12月,任宜兴市润丰嘉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负责人;2012年1月至2019年10月,任北京华信宏景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负责人;2019年11月至今,任无锡华欣智诚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执行董事;2023年7月至今,兼任公司独立董事。
(二)独立性情况
本人不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作为独立董事,本人不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以外的其他任何职务,也不在公司主要股东单位担任任何职务,与公司及公司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员之间不存在可能妨碍本人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且未从公司及公司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员取得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
(一)出席会议情况
2025年,共召开11次董事会会议、5次股东(大)会。本人认真审议各项议案,并根据相关规定发表独立意见,诚信勤勉,忠实尽责。在发表意见时,注重维护股东和公司的利益,认真履行独立董事应尽的职责。2025年度出席董事会、股东(大)会具体情况如下:
参加董事会情况 参加股东(大)
会的次数
2025年应参加董 亲自出席 委托出席 缺席 是否连续两次未亲 投票情 出席股东(大)
事会次数 次数 次数 次数 自参加会议 况 会次数
11 11 0 0 否 均投同 5
意票
报告期内,本人出席了公司召开的所有董事会会议,不存在缺席和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的情况,对各项议案的表决均严格遵循独立性、专业性原则,并基于保护中小投资者权益的立场进行投票。
(二)出席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作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按照公司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工作制度的有关要求,召集或出席专门会议,认真研讨会议文件,为董事会科学决策提供专业意见和咨询。具体参会情况如下:
会议名称 本年应参加次数 亲自出席次数 委托出席 审议结果
审计委员会专门会议 6 6 0 同意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专门会议 3 3 0 同意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1 1 0 同意
本人作为公司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重点关注了公司的财务核算及审计工作,监督及评估公司财务方面的内部控制有效性,同时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及使用情况进行了持续了解及跟进。本人对报告期内的公司定期报告、聘任审计机构等事项进行了审议,切实履行了审计委员会委员的责任及义务。报告期内,本人对审计委员会审议的各项议案均投了赞成票,没有发生投反对票和弃权票的情况。
本人作为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重点关注了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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