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9
独立董事 2024 年述职报告(肖佳佳)
银都餐饮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2024年述职报告
(肖佳佳)
作为银都餐饮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的独立董事,本人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发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交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银都餐饮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工作细则等内控制度的要求,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独立、负责行使职权,客观、公正发表独立意见,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关注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现将本人2024年5月6日-2024年12月31日(以下简称“任职期间”)的工作情况报告如下:
一、独立董事的基本情况
本人肖佳佳 女士:1983年10月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英国谢菲尔德大学法学硕士。曾任浙江凯麦律师事务所主办律师;北京观韬中茂(杭州)律师事务所主办律师、合伙人;杭州市律师协会公司与证券专业委员会委员;浙江省律师协会第二届环境与资源保护专业委员会秘书长。擅长境内外上市、重组及再融资、私募融资、跨境并购、外商直接投资、私募基金、股权激励等公司证券业务。现任北京竞天公诚(杭州)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贝达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现任公司独立董事。
本人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未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以外的任何职务,也未在公司股东单位担任职务或领取薪酬,不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
二、独立董事年度履职概况
(一)参与股东大会、董事会及专门委员会情况
任职期间,公司召开 8 次董事会会议,本人亲自出席 8 次,其中以通讯方式
出席会议 7 次;公司召开 4 次审计委员会会议,本人亲自出席 4 次;公司召开 1
独立董事 2024 年述职报告(肖佳佳)
次提名委员会会议,本人亲自出席 1 次;公司召开 2 次股东大会,本人亲自出席2 次。
情况如下表:
出席情况 参与情况
召开次数 8
出席董事会情况 本年应参加次数 8
亲自出席次数 8
召开次数 4
出席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情况 本年应参加次数 4
亲自出席次数 4
召开次数 1
出席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情况 本年应参加次数 1
亲自出席次数 1
召开次数 2
出席股东大会情况 本年应参加次数 2
亲自出席次数 2
对于需经上述相关会议审议的各个议案,本人本着勤勉务实和诚信负责的原则,首先对公司提供的议案材料和有关情况介绍进行认真审核,充分了解与议案相关的各项情况,提出专业的意见和建议,并在此基础上,独立、客观、审慎地行使表决权,努力使公司各项决策不损害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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