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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6-12 17:05:42 股吧网页版
银都股份:银都餐饮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第五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6-13


银都餐饮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第五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银都餐饮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银都餐饮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都股份”或“公司”)监事会对本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意见:

一、关于调整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及数量的议案

监事会对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调整事项进行了核查,经审议,监事会认为:本次对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数量及回购价格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对上述事项进行调整,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调整后的回购价格为10元/股,本次因激励对象离职而拟回购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数量调整为87,000股;本次因公司层面2024年度业绩考核已达触发值但未满足目标值而拟回购注销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第一个解除限售期所对应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数量调整为2,371,620股。综上,本次合计拟回购注销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数量调整为2,458,620 股。本次首次授予部分剩余限制性股票的数量调整为3,557,430股。本次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数量调整为725,000股。

二、关于向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公司监事会对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事项进行了核查,经审议,监事会认为:

1、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预留部分授予激励对象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法律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激励对象条
件,其作为本次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2、列入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具备《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不存在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不存在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不存在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的情形;不存在《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情形;不存在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情形;不存在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不得参与激励计划的情形;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之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监事、独立董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未参与本次激励计划。

4、董事会确定的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
中有关授予日的规定。综上所述,监事会同意公司以 2025 年 06 月 12 日为预留
授予日,向 25 名激励对象授予 39.59 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 10 元/股,
预留部分剩余 32.91 万股限制性股票不再授予并作废失效。

银都餐饮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5 年 06月 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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