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3
银都餐饮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管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银都餐饮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与绩效考核体系,完善激励与约束机制,促进公司可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2026)》《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银都餐饮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以下人员:
(一)董事:包括非独立董事、独立董事;
(二)高级管理人员:包括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平原则,薪酬水平符合公司规模与业绩,同时适当参考同行业及外部薪酬水平;
(二)责、权、利对等原则,薪酬与岗位价值高低、承担责任大小相符;
(三)长远发展原则,薪酬与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目标相符;
(四)激励与约束并重,与公司收益分享、风险共担。
第二章 薪酬管理机构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下设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审查公司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制定绩效考核标准并组织实施考核,监督本制度的执行,并负责评估及建议启动薪酬追索扣回程序。
第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进行考核并提出建议;
(二)研究和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
(三)审查公司激励计划方案并提出建议;
(四)负责对公司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五)评估及建议启动薪酬追索扣回程序。
第六条 董事薪酬方案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拟定,报股东会审议决定并披露。
在董事会或者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拟定,报董事会审议批准,并向股东会说明,充分披露。
第七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门、财务部门等根据职责配合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开展
薪酬管理的具体实施工作。
第三章 薪酬构成与标准
第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构成如下:
(一)独立董事实行固定津贴制,津贴标准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拟定,报股东会审议决定并披露。独立董事不参与公司内部与薪酬挂钩的绩效考核,其履行职务所需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二)未在公司担任经营管理职务的非独立董事,不在公司领取薪酬或津贴。
(三)在公司担任经营管理职务的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其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构成,其中绩效薪酬占年度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之和的比例原则上不低于 50%。
第九条 薪酬构成的具体确定方式:
(一)基本薪酬:根据岗位职责、市场薪酬水平、行业特点及个人能力等因素确定,按月发放;
(二)绩效薪酬:以公司年度经营业绩指标完成情况、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为重要依据确定和支付。绩效薪酬的发放应以年度绩效考核为基础,年度绩效考核应当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开展,其中一定比例的绩效薪酬应在年度报告披露和绩效评价后支付;
(三)中长期激励收入:包括股权激励等,具体依据公司相关激励方案执行。
第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差旅费、培训等按
《公司章程》相关规定行使其职责所需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 绩效考核
第十一条 公司对在公司担任经营管理职务的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实行
年度绩效考核。绩效考核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绩效考核指标包括但不限于:
(一)财务指标:营业收入、净利润、净资产收益率、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净额等;
(二)经营管理指标:市场拓展、产品研发创新、成本控制、安全生产等;
(三)合规管理指标:内部控制有效性、信息披露合规性、风险管理等;
(四)可持续发展指标:环境保护、社会责任履行等。
第十三条 绩效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作为绩效
薪酬发放的重要依据。
第十四条 年度绩效考核应当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开展,考核结果由薪酬与
考核委员会审议后报董事会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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