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09
山东大业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山东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规范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的经营管理行为,促进公司稳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山东大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对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权限、工作分工等作出规定。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职责权限等通过公司另行制定的《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予以规定。
第三条 总经理应当自觉地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忠实、勤勉地履行其职责,维护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
第二章 总经理的聘任及其任职资格
第四条 公司设总经理1名,全面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活动,直接对董事会负责;设副总经理若干名,协助、配合总经理的工作并对其负责;设财务总监1名,协助总经理负责公司财务方面的工作,并对总经理负责。
第五条 总经理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及其他需董事会聘任或解聘的高级管理人员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
第六条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任期3年,连聘可以连任。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 2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 3 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尚未届满;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违反本条规定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该聘任无效。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停止其履职。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审议聘任为公司总经理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时,应慎重考虑是否会影响公司规范运作,并公开披露提示相关风险:
(一)最近 36 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最近 36 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 3 次以上通报批评;
(三)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四)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前款规定的期间,应当以公司董事会审议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聘任议案的日期为截止日。
第九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条 总经理因故不能行使职责时,董事会应授权1名副总经理代行总经理职责。
第三章 总经理的职责和权限
第十一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全面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的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报董事会批准;根据公司章程及公司基本管理制度,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制度;
(五)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
(六)按规定程序聘任或解聘除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以外的公司中层及以下行政管理人员;
(七)按规定程序决定公司职工的工资、福利、奖惩、升降级、聘用、解聘、辞退等事项;
(八)在董事会授权额度内,决定公司财务收支计划及审批公司日常经营管理中的重大费用开支;
(九)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资金、资产的运用及签订有关合同;
(十)行使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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