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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0-09 00:00:00 股吧网页版
大业股份:山东大业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2025年9月修订)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0-09


山东大业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山东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和股东利益,规范
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有效控制公司对外担保风险,确保公司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山东大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以第三人的身份为债务人对于债权人
所负的债务提供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公司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担保形式包括保证、抵押、质押或其他形式的担保。

第三条 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包括为其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适用本制度。
第四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
担保风险。

第五条 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非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授权,
任何人无权以公司名义签署对外担保的合同、协议或其他类似的法律文件。未经公司批准,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第二章 担保对象

第六条 公司可以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提供担保:
1、因公司业务需要的互保单位;

2、与公司有现实或潜在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3、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及其他有控制关系的单位。

第七条 虽不符合第六条所列条件,但公司认为需要发展与其业务往来和合
作关系的被担保方,担保风险较小的,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同意,可以为其提供担保。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审议提供担保议案前充分调查被担保人的经营和
资信情况,认真审议分析被担保人的财务状况、营运状况、信用情况和所处行业
前景,依法审慎作出决定。

公司可以在必要时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对担保风险进行评估,以作为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进行决策的依据。

第九条 被担保方应向公司提供以下资料:

1、被担保方的基本情况;

2、担保的主债务情况说明、担保方式、期限、金额等;

3、被担保方对于担保债务的还贷计划及来源的说明;

4、被担保方最近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最近一期的财务报表;

5、担保的主债务合同、担保协议的主要条款;

6、被担保方可以提供的反担保(被担保方为公司控股子公司的除外);

7、被担保方提供的是否存在不良贷款记录、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的说明;

8、其他重要资料。

公司经办人应根据被担保方提供的基本资料,对被担保方的财务状况、行业前景、经营状况和信用、信誉情况进行调查,确认资料的真实性,报公司财务部审核并经分管领导审定后提交董事会。

第十条 董事会应认真审查被担保方的情况,对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或提
供资料不充分的,不得为其提供担保:

1、被担保方经营业务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国家产业政策的;

2、被担保方提供虚假的财务报告或其他资料的;

3、公司曾为其担保,发生过银行借款逾期、拖欠利息等情形的;

4、被担保方财务状况、经营情况恶化的;

5、董事会认为存在不能提供担保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被担保方提供的反担保或其他有效防范风险的措施,必须与公司
担保的数额相对应。被担保方设定反担保的财产为法律、法规禁止流通或者不可转让的财产的,公司应当拒绝为其提供担保。

公司为其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担保,该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原则上应当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担保或者反担保等风险控制措施。相关股东未能按出资比例向公司控股子公司或者参股公司提供同等比例担保或反担保等
风险控制措施的,公司董事会应当析担保对象经营情况、偿债能力的基础上,充分说明该笔担保风险是否可控,是否损害公司利益等。

第三章 对外担保的审批程序

第十二条 公司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后,方能对外提供。
第十三条 公司审批对外担保事项,应遵循以下审批权限:

(一)公司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 2/3 以上董事同意;涉及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须经非关联董事 2/3 以上通过。

(二)下述担保事项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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