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09
山东大业股份有限公司
子公司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山东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对子公司
的管理控制,促进公司规范运作和健康发展,维护公司及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山东大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子公司是指由本公司依法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
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包括直接或间接控股的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
全资子公司是指本公司投资且在该子公司中持股比例为 100%的公司。
控股子公司是指本公司与其他单位或自然人共同出资设立的,公司持有其50%以上股权,或持有其股权比例虽未达到 50%但能够决定其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的组成,或者通过协议或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控制的公司。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及其子公司。本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
各职能部门、本公司委派到各子公司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人员,应严格执行本制度,并应依照本制度及时、有效地做好管理、指导、监督等工作。
公司对参股公司、分公司的管理,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四条 子公司的发展战略与规划必须服从本公司制定的整体发展战略与
规划,子公司应执行本公司对子公司的各项管理制度的规定。
第二章 子公司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子公司应当依据《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本公司制定的《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完善自身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
公司的治理管控。公司向子公司委派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任职资格。
第七条 公司向子公司委派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经本公司履行程序
批准后,子公司方可依据其公司章程及其他内部规定履行审议或聘任程序。
公司向子公司委派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由本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研究决定,重要子公司的董事长(执行董事)、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应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确定。
重要子公司指公司对该子公司的投资总额占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上,或公司认为对本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子公司。
。
第八条 公司委派到子公司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其所任职子公司
的章程及规章制度的授权范围内行使职权,并承担相应的责任,同时上述人员应对本公司负责。
公司委派到子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负责本公司经营计划在子公司的具体落实工作,同时应及时向本公司报告子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情况。
第九条 公司委派到子公司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对本公司及子公司
同时承担本公司制定的《公司章程》规定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第十条 公司各职能部门根据公司内部控制的各项管理制度,对子公司的经
营活动进行指导、管理及监督。
第三章 财务管理
第十一条 子公司的财务部门应接受公司财务部的业务指导、监督。子公司
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参照本公司的财务管理制度,制定其财务管理制度并报公司财务部备案。
第十二条 子公司不得违反程序聘任或更换财务负责人。如确需更换的,应
向本公司报告,经公司同意后按子公司的公司章程及内部制度规定的程序聘任。
第十三条 子公司的财务部门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和财务管理制度的要
求建立会计账簿,登记会计凭证,独立进行核算。
第十四条 子公司日常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中采用的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
变更等应遵循公司的会计政策、财务管理制度及其他有关规定。
公司计提各项资产减值准备的会计政策适用于子公司对各项资产减值准备事项的管理。
第十五条 子公司应当按照公司编制合并会计报表和对外披露财务会计信
息的要求,以及本公司财务部对报送内容和时间的要求,及时向本公司报送财务会计报表和提供会计资料。子公司的财务报表同时接受本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
子公司向公司报送的财务报表和相关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股东权益变动表、会计报表附注、财务分析报告、产销量报表、向他人提供资金及提供担保报表等。
第十六条 公司总经理、财务部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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