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09
山东大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山东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控制,强化董
事会决策能力,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山东大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
作机构,主要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 3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 2 名,委员中至少
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专业会计人员。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并应当具备履行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经验。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1/2 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1/3
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中会计专
业人士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有 2 名及以上委员适合担任主任委员的,主任委员由委员会成员推选确定,并报请董事会批准。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则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
的 2/3 时,公司董事会应根据相关规则及时增补新的委员人选。
审计委员会成员辞任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缺会计专业人士,在新成员就任前,原成员仍应当继续履行职责,但辞职委员不具备担任公司董事资格的除外。
第八条 公司审计部为审计委员会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
组织等工作。审计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审计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并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为: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三)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四)监督、指导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五)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总监;
(六)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七)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予的其他事宜。
第十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
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审阅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计报
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监督财务会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审核
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合同,不应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影响。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
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核查验证,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审慎发表专业意见。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发现公司发布的财务会计报告存在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向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报告的,或者保荐机构、独立财务顾问、外部审计机构向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指出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公司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进行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上海证券
交易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以及执行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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