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09
山东大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山东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选聘工作,强化董事会决策能力,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山东大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董事会设立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及须由董事会聘免的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三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协助提名委员会工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 3 名董事组成,其中应至少包括 2 名独立董事。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1/2 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1/3
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经各委员推选,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其在董事会的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董事会可以审议终止提名委员会委员资格。提名委员会人数不足时,需根据上述第四条、第五条规定补足。
第三章 职责权限
定。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包括:
(一) 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规模和构成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 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
(三)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
(四) 对提名和任免公司董事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五) 对聘任或者解聘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六) 法律法规、上海交易所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提案后提交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遵照实施。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选任时,提名委员会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 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 提名委员会可在公司、公司控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选;
(三) 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 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选;
(五) 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 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 15 日前,向董事会提出
董事候选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 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根据董事会要求或提名委员会委员提议召开会议。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公司董事会秘书予以协助。提名委员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 3 日前以电话、邮件、电子邮件或传真等方式将会议召开的时间和地点、召开方式、事由及议题、召集人和主持人等事项通知全体委员,并将有关资料呈送每位委员。但有紧急事项时,召开提名委员会会议可不受前述会议通知时间的限制,但应经与会委员一致同意。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主持。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 2/3 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
有一票表决权。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可采用现场会议形式、通讯方式或现场与通讯相结合的方式举行。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委员本人出席,委员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委托书应当载明:
(一)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姓名;
(二)委托人对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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