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10-16
景津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景津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提升公司治理水平,进一步加强公司与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和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和良好关系,保持公司诚信、公正、透明的对外形象,提升公司价值,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相关的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结合本公司的《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有关内部规定和本公司实际制订。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包括:投资者、证券分析师及行业分析师、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其他相关机构。
第五条 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中坚持以下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
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六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与实施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全面负责组织和协调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在全面深入了解公司运作和管理、经营状况、发展战略等情况下,负责策划、安排和组织各类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第八条 董事会秘书在投资者关系工作中的职责包括但不限于:
(一)定期对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系统介绍或培训。
(二)在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之前,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介绍和指导。
(三)积极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上市公司协会等举办的相关培训。
(四)持续关注新闻媒体及互联网上有关公司的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第九条 证券部为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能部门,具体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职
责,其职责包括:
(一)信息采集和内部协调:及时归集各部门及下属公司的生产经营、财务、诉讼等信息,协调各部门共同做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二)分析研究:统计分析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的数量、构成及变动情况;持续关注投资者及媒体的意见、建议和报道等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三)信息沟通:整合投资者所需信息并予以发布;举办分析师说明会等会议及路演活动,接受分析师、投资者和媒体的咨询;接待投资者来访,与机构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保持经常联络,提高投资者对公司的参与度;尽可能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及时、深入和广泛的沟通,并借助互联网等快捷手段,提高沟通效率、降低沟通成本。
(四)定期报告:主持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告的编制和披露工作。
(五)筹备会议:筹备年度股东会、临时股东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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