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10-16
景津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持有和买卖本公司股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景津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及买卖本公司股票的管理,进一步明确办理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5 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景津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委托他人代行上述行为,视作本人所为。
第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其所持本公司股份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开展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
第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并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中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短线交易、窗口期交易、限售期出售股票、减持比例等禁止或限制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交易。
第二章 持股变动的申报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每季度检查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第六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存在不当情形,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拟进行买卖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收到董事会秘书的书面确认通知之前,不得擅自进行有关本公司股票的交易行为。
董事会秘书任职期间拟买卖本公司股票的,应参照上述要求由董事长进行审核。
第七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内,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公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等。
第八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下列时点或期间内委托公司董事会秘书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申报个人身份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 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申请股票初始登记时;
(二) 新任董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三) 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 2 个
交易日内;
(四) 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 2 个交易日内;
(五) 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第九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根据其申报数据资料,对其身份证件号码项下开立的证券账户中已登记的本公司股份予以锁定。
第十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开立多个证券账户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按有关规定对每个账户分别做锁定、解锁等相关处理。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开立多个证券账户的,对各证券账户的持股合并计算;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开立客户信用证券账户的,对客户信用证券账户与普通证券账户的持股合并计算。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股份的,当解除限售的条件满足后,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委托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申请解除限售。解除限售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自动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名下可转让股份剩余额度内的股份进行解锁,其余股份自动锁定。
第十二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件、设定限售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或行权等手续时,向证券交易所和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申请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十三条 在锁定期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依法享有的收益权、表决权、优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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