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10-16
景津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景津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担保行为,控制对外担保风险,维护公司财产安全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景津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本指引所称“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之和。
第三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担保风险。
第四条 除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外,公司对外担保应当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并谨慎判断反担保提供方的实际担保能力和反担保的可执行性。
第五条 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并对违规或失当的对外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六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的对外担保,视同公司行为,按照本制度执行。公司控股子公司应在其董事会或股东会作出决议后,及时通知公司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章 对外担保的决策权限和审议程序
第七条 公司对外担保事项必须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且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作出决议。
上市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除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并提交股东会审议。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应当提供反担保。
公司因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导致被担保方成为公司的关联人,在实施该交易或者关联交易的同时,应当就存续的关联担保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未审议通过前款规定的关联担保事项的,交易各方应当采取提前终止担保等有效措施。
第八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五)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股东会审议前款第(五)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第九条 未经公司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决议通过,董事、总经理不得擅自代表公司签订担保合同。
第十条 公司的分支机构不得擅自代表公司签订担保合同。
第十一条 公司担保的债务到期后需展期并继续由公司提供担保的,应当作
为新的对外担保,重新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章 对外担保的审查
第十二条 公司应调查被担保人的经营和信誉情况。董事会应认真审议分析被担保方的财务状况、营运状况、行业前景和信用情况,审慎作出决定。
第十三条 公司可在必要时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对实施对外担保的风险进行评估,以作为董事会或股东会进行决策的依据。
第十四条 公司收到被担保企业担保申请后应对被担保企业进行尽职调查,取得被担保企业的以下资料:
(一)企业的基本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公司章程等;
(二)被担保方近三年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
(三)未来一年财务预测;
(四)主合同及与主合同有关的文件资料;
(五)企业高级管理人员简介;
(六)银行信用;
(七)对外担保明细表、资产抵押/质押明细表;
(八)投资项目有关合同及可行性分析报告等相关资料;
(九)反担保方案和基本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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