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10-16
景津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景津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理财业务管理,有效防范投资理财决策和执行过程中的相关风险,提高投资收益,维护公司及股东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景津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委托理财是指在国家有关政策、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允许的情况下,公司在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增加现金资产收益为原则,将闲置资金委托商业银行、证券公司、基金公司、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进行低风险投资理财,在确保委托理财资金安全性、流动性的基础上实现资金保值增值的行为。
第三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应遵循“规范运作、防范风险、谨慎投资、保值增值”的原则,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主营业务的发展。
第四条 公司委托理财资金为暂时闲置资金,不得挤占公司正常运营和项目建设资金。以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委托理财业务的,还应遵照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制度执行。
第二章 委托理财审批权限及决策程序
第五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应遵循以下审批原则:
(一)公司应当在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的理财额度内和理财产品范围内进行委托理财。在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有效期内,累计投资理财余额总和不得超过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的理财额度。
(二)单笔或者预计的委托理财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上,且金额超过 1000 万元的,需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单笔或者预计的委托理财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的,公司除应当及时披露外,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四)相关理财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 12 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审议额度。
委托理财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发生额达到董事会、股东会审批权限的,应当提交董事会、股东会审议。已通过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并履行信息披露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累计计算范围。
第六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投资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投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以预计的委托理财额度计算占净资产的比例,适用《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
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 12 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委托理财的收益进行委托理财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委托理财额度。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委托理财的,还应当以委托理财额度作为计算标准,适用《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
第七条 在公司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审议批准的委托理财额度内,财务部与证券部作为投资理财的具体经办部门负责委托理财方案的前期论证、调研,对委托理财的资金来源、投资规模、预期收益进行可行性分析,对受托方资信、投资品种等进行内容审核风险评估,必要时聘请外部专业机构提供投资咨询服务。
第八条 公司委托理财具体经办部门在进行风险评估和可行性分析后,向公司相应决策机构进行汇报,在履行相关公司内部审批程序后执行。公司决策机构在审议委托理财事项时,应当充分关注相关风险控制措施是否健全有效,受托方的诚信记录、经营团队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并及时进行信息披露。
第九条 在具体执行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委托理财方案时,应要严格遵循董事会或股东会所批准的方案。
第三章 日常管理及报告
第十条 公司负责委托理财业务的实施和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委托理财方案的前期论证、调研,对委托理财的资金来源、投资规模、预期收益进行可行性分析,对受托方资信、投资品种等进行风险性评估;
(二)负责办理委托理财相关手续,如与受托方签订理财协议或合同等;
(三)负责监督委托理财活动的执行进展,落实风险控制措施;
(四)负责跟踪到期理财资金,确保本金及收益及时、足额到账;
(五)负责建立委托理财台账,对委托理财产品的购买和赎回逐笔进行登记。
第十一条 公司在委托理财完成后,应及时取得相应的投资证明或其它有效证据并及时记账,相关合同、协议等应作为重要业务资料及时存档。
第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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