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10-16
景津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决策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景津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关联交易,保证公司关联交易符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维护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和《景津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主体与公司关联方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
第三条 关联交易活动应遵循自愿、公正、公平、公开、公允的原则。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下设的审计委员会履行公司关联交易控制和日常管理的职责。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公司全资子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
第二章 关联人和关联关系
第五条 公司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和关联自然人。
第六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一)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由前项所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主体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不含同为双方的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主体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四)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五)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七条 公司与前条第(二)项所列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的而形成该项所述情形的,不因此构成关联关系,但其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或者半数以上的董事兼任公司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外。
第八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本制度第六条(一)项所列关联法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本条第(一)、(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自然人。
第九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视同公司的关联人:
(一)根据与公司或公司关联人签署的协议或者作出的安排,在协议或安排生效后,或在未来 12 个月内,将具有本制度第六条或第八条规定的情形之一;
(二)过去 12 个月内,曾经具有本制度第六条或第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第三章 关联人报备
第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由公司做好登记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确认公司关联人名单,并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及时更新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信息。
第十三条 公司关联自然人申报的信息包括:
(一) 姓名、身份证件号码;
(二) 与公司存在的关联关系说明等;
(三) 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信息。
公司关联法人申报的信息包括:
(一) 法人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二) 与公司存在的关联关系说明等;
(三) 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信息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逐层揭示关联人与公司之间的关联关系,说明:
(一) 控制方或股份持有方全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如有);
(二) 被控制方或被投资方全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如有);
(三) 控制方或投资方持有被控制方或被投资方总股本比例等;
(四) 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信息。
第四章 关联交易
第十五条 公司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而不论是否收取价款,确定关联交易应遵循实质高于形式原则。关联交易可以是一次性交易(或称为偶发性关联交易),也可以是持续性的关联交易(或称为经常性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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