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10-16
景津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景津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防范和控制经营风险,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中国内部审计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由公司内部机构或人员,对其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评价活动。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由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为实现下列目标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相关规定;
2、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率和效果;
3、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
4、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负责,重要的内部控制制度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公司董事会及其全体成员保证内部控制相关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配合内部审计部门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内部审计部门工作。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下设立审计委员会,制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占半数以上并担任召集人,且至少应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七条 公司设立内部审计部,内部审计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内部审计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内部审计部向董事会负责。内部审计部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内部审计部发现相关重大问题或者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第八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配备具有审计、财务、管理等相关知识和业务能力的内审人员,内审人员不少于三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公司规章制度,独立开展内部审计工作,行使内部监督权,发挥监督、评价和服务职能。
内部审计部和审计人员应通过多种途径开展继续教育,提高职业胜任能力。
第九条 公司内部审计人员应恪守独立、客观、公正的工作原则,遵纪守法,廉洁奉公,保守秘密,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合理运用职业判断,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泄露秘密。
第三章 内部审计机构的职责与权限
第十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1、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2、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3、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4、指导内部审计部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部应当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应当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6、协调内部审计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十一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1、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2、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3、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4、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5、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部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1、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2、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3、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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